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28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曹家齊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 選任辯護人
- 謝博戎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宣判日期」欄內關於「中國民國116年6月30日」等語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等語。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宣判日期誤繕為中國民國116年6月30日,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鄧希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