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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283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鄧希賢林岳葳陳淑勤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曹家齊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謝博戎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宣判日期」欄內關於「中國民國116年6月30日」等語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等語。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宣判日期誤繕為中國民國116年6月30日,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鄧希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法 官 林岳葳

                法 官 陳淑勤

                書記官 楊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83號於民國 115 年 03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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