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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詐欺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7 日
  • 法官
    卓穎毓李俊彬莊玉熙

  • 被告
    王品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3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品雅 選任辯護人 黃温信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營偵字第2583、28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品雅無罪。 理 由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品雅依一般社會生活通常經驗,應知悉任何人均可自行至金融機構開立帳戶,而無特別之窒礙,且 可預見同意網路上真實年籍不詳之人將來源不明之款項匯入本人帳戶後,再代將款項轉匯至其他帳戶並代為購買虛擬貨幣,將可能為他人遂行詐欺犯行及掩飾、隱匿詐欺不法所得之去向,而被告對於僅需提供其本人金融帳戶代收款項並依指示轉帳、購買虛擬貨幣,即可獲取豐厚報酬,已然起疑,仍因貪圖獲取高額報酬之利益,基於縱與詐欺集團成員「喬婕」、「巫璟峰」、「快雪時晴」共同實行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1年5月28日,將其申辦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企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之帳號提供予「喬婕」 、「巫璟峰」、「快雪時晴」所屬之詐欺集團收受款項,並依「喬婕」等人指示,利用網際網路至MAX交易所(虛擬貨幣交易所)註冊帳號,綁定中信帳戶作為入金帳號,並於MAX交易所註冊完成後取得遠東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虛擬帳號(下稱遠東虛擬帳戶),再依「喬婕」等人指示進行層層轉帳及購買虛擬貨幣,雙方並約定王品雅可因此獲得保底薪資每日新臺幣(下同)1,600元,加計交易金額1%之報酬。嗣詐 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間,以附表二所示之方式,向劉文應、洪啟恭、徐裕昌實施詐騙,致劉文應、洪啟恭、徐裕昌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方式、金額匯款至附表二所示之帳戶,再由被告依「喬婕」等人指示,依附表一、二所示之方式,將上開劉文應等人遭詐騙所匯之款項,層層轉帳至本件遠東虛擬帳戶,被告再依「喬婕」等人之指示,購買虛擬貨幣後,存入「喬婕」等人傳送之電子錢包,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該詐欺不法所得之去向而遂行詐欺取財之犯罪行為,被告並因此獲得11,000元之報酬。嗣經劉文應等人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等語。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證明時,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105年度臺上字第3078號刑事判決意 旨參照)。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苟其裁量及判斷並不悖乎證據法則、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110年度臺上字第4712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參、公訴意旨認被告王品雅涉犯上開詐欺取財、洗錢等罪嫌,無非以:被告王品雅之供述;告訴人劉文應、洪啟恭、徐裕昌等人於警詢之指述;被告與「喬婕」、「巫璟峰」、「快雪時晴」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畫面、被告與天頂國際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兼職員工聘僱合約書及該合約書上所示之公司統一編號查詢資料、天頂國際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責任切結書、檢察官依據該聘僱合約書上載之統一編號查詢資料;劉文應之報案及轉帳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大竹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劉文應之匯出匯款憑證】;洪啟恭與詐欺集團對話、轉帳及報案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匯款回條聯、詐欺集團成員與其聯繫之手機翻拍畫面】;徐裕昌與詐騙集團對話、轉帳及報案資料【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轉帳交易明細、詐欺集團成員與徐裕昌聯繫之Line對話擷圖畫面】;被告之台企帳戶、中信帳戶交易明細、MAX平台註冊資料及入金、交易及提領紀錄畫 面、MAX交易所入金畫面、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營偵字第1550號不起訴處分書等資料為其論據。 肆、訊據被告王品雅固不否認有提供台企帳戶、中信帳戶帳號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喬婕」、「巫璟峰」、「快雪時晴」等人,並聽從「喬婕」等人之指示,至虛擬貨幣交易所註冊帳號後取得遠東虛擬帳戶,綁定中信帳戶作為入金帳號,再依指示購買虛擬貨幣,並因此獲得11,000元等行為,惟堅詞否認有何洗錢、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犯行,辯稱:我是應徵工作,有上網去查天頂國際顧問公司(以下簡稱天頂 公司)都是正常的,而且當初有簽合約,也有給我保證書, 我才會相信對方,認為有保障,才聽他們的指示轉帳買虛擬貨幣等語;辯護人則辯稱:被告應徵工作而提出之健保卡、身分證及銀行存摺封面等均有註明僅供僱主即天頂公司使用,復有兼職員工聘僱合約書。被告雖曾提出質疑,並提及曾因欲辦貸款而遭詐騙之情事,然僱主公司人員則說明其並非詐騙,並一再釋疑保證係合法之工作,且提出天頂公司之責任切結書,以取信被告,被告因而相信對方之說法,認為是一份合法正當工作,而為相關之代買虛擬幣行為。若被告係參與詐欺及洗錢等犯行,於犯行曝光時,當隱匿行蹤,避免遭查獲,豈有仍前往警局報案之理,此顯與常情不符。又被告並未交付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予他人,此與一般提供他人作為幫助詐欺之帳戶,直接交付提款卡、密碼等物之情形有所不同,難認被告與詐騙集團成員間有何犯意連絡、行為分擔,應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判被告無罪等語。 伍、經查,前開被告王品雅供認之事實,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劉文應、洪啟恭、徐裕昌等人於警詢陳述遭詐欺集團詐騙後將款項輾轉匯入被告之中信帳戶、台企帳戶、遠東虛擬帳戶致追索無著等情相符,亦與前開告訴人所提出之與詐欺集團對話、轉帳及報案等資料,暨被告與「喬婕」、「巫璟峰」、「快雪時晴」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被告與天頂國際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兼職員工聘僱合約書及該合約書上所示之公司統一編號查詢資料、天頂國際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責任切結書、檢察官依據該聘僱合約書上載之統一編號查詢資料吻合,可以信實。 陸、現今詐騙集團不斷更新、變化詐欺手法,以刊登求職廣告、申辦貸款廣告、投資股票匯市等各種名目騙取他人帳戶用以存取向他人詐騙取得之現金,或誘使他人代為收取所騙得之帳戶、金融卡,甚至代為領款、購買比特幣,製造斷點,作為逃避司法追緝之手段。而政府、金融機構雖極力宣導,媒體亦經常大幅報導,然民眾遭詐騙之情事仍一再發生,其中不乏受有高等教育或生活經驗甚豐之人仍不敵詐騙集團之話術而受騙,更不乏面對廣經宣導之詐騙手法猶未能及時察覺有異者,足見對於社會事務之警覺性或風險評估原本即因人而異,個人在特殊狀況下確實有未能充分理智判斷之可能,亦不能完全排除有人於個別情境下因受騙而交付金融帳戶資料或聽從詐騙集團指示而領取他人寄送之金融帳戶資料,或提款、轉交或轉匯款項之可能性。從而,尚不能僅以有交付金融帳戶資料,或領取他人寄送之金融帳戶資料,或提款、轉交或轉匯款項之客觀行為,即逕謂行為人主觀上必有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故意。是被告雖有前述提供金融機構帳戶帳號予真實姓名不詳暱稱「喬婕」、「巫璟峰」、「快雪時晴」等人,並聽從其等之指示購買虛擬貨幣行為,然揆諸前開說明,被告是否必係基於與「喬婕」、「巫璟峰」、「快雪時晴」等人共同詐欺或洗錢之犯意而提供金融機構帳戶及購買比特幣,仍應綜合考量其素行、教育程度、財務狀況與行為人所述情節之主、客觀情事,審慎認定。查: 一、公訴意旨雖提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營偵字第1550號(以下簡稱前案)不起訴處分書,認為被告王品雅前即 因交付名下之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予不詳姓名之人使用而涉犯幫助詐欺取財罪經偵查之經歷,仍於本件提供銀行帳戶資料予網路上不詳姓名之人,並代為轉帳及購買虛擬貨幣,可認其有詐欺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然觀之被告於前案中雖亦係提供證件及存摺予不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但該案詐欺集團是以幫被告偽做金流而要求被告提供存摺及證件,被告只需要提供帳戶及證件,與本案中被告除提供金融機構帳戶及證件之外,需要另外依照匯率之漲跌而購買外幣,外觀上被告並非僅提供帳戶即可獲取現金,與前案詐欺手法不同。被告是否可因前案偵查經歷即洞悉此次必亦係詐欺集團所為,尚非無疑,故非可因被告有此前案紀錄即驟然認定其於本案必係有詐欺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先予敘明。 二、被告王品雅辯稱其係為應徵工作,才提供中信帳戶、台企帳戶並轉帳、購買虛擬貨幣等語,並提出其與「喬婕」、「快雪時晴」等人之LINE對話紀錄附卷可稽,茲節錄其中部分對話(如附件),論述如下: (一)甲對話部分: ⒈喬婕要求被告提供證件、存摺、帳單等資料,並將合約書回傳,以作為入職建檔使用,與一般公司向應徵者要求提出資料大致相同。 ⒉衡諸常情,一般人在交付自己之私密證件時,備註限制用途,意在預防證件遭他人任意作為非法使用。而被告依喬婕指示,將自己之身分證、健保卡等個人私密資料,以及手持身分證之影像自拍回傳予喬婕,並在回傳之身分證、健保卡上註明「僅供天頂國際使用」等字樣,可認被告有防止證件遭人不法使用之意及行為。則被告所辯是為了應徵工作才交付前開資料,應非全然不可採信,否則不會如此毫無顧忌地洩漏自己之樣貌及私密資料,且特別註明證件之用途。 ⒊被告詢問喬婕,公司要求提出存摺、帳單目的,其回覆係為了匯入操作公司資金,以及核對確認應徵者之地址非造假等語,所言難認有何不合理之處。且喬婕復要求被告在所提供之身分證件、台企帳戶、中信帳戶存摺封面備註「僅供天頂國際使用」等字樣,亦在向被告傳達,將保障被告所提出之證件僅供公司使用,不會挪作他途,以此取信於被告。 (二)乙、丁對話部分: ⒈被告王品雅曾詢問喬婕,群組內是否有人做很久,沒有看到在對話群組內的人有什麼動態,喬婕立即回稱表示群組內的人大部分都做一到兩個月,故而很少在群組內交談,進而表示可以續約超過三個月等語,此無異傳達所屬公司乃永續經營,為可信賴供追查之公司。 ⒉被告發現當天都沒有人進場時即刻詢問喬婕,喬婕表示詢問操盤經理後,因為匯率不好,怕賠錢,所以沒有進場。 ⒊由上可知被告並非率然將帳戶交付予喬婕,對於參與之工作群組活動狀態仍持續注意是否有異狀,並即刻詢問喬婕,而喬婕亦即刻回應釋疑,所為回覆亦無何顯然不合理之處。被告因此相信喬婕所屬公司為依照匯率之高低,買進賣出而賺取差價之一般正常經營、長期經營之可靠公司,亦不無可能。 (三)丙對話部分: ⒈被告王品雅向喬婕表示不安心,不知道是否安全,喬婕乃要求被告在「天頂國際顧問有限公司責任切結書」上簽名及填載日期之後回傳。被告即依指示而簽名並填寫自己之身分證,蓋用指印後回傳。 ⒉觀之被告所簽立之上開切結書(簽立日期分別為民國111 年6月8、9、10、13、14日),其上記載於簽署當日匯入被告名下台企帳戶之款項係因被告任職於該公司兼職業務助理,受乙方委託代操數位資產之投資、收購,以求達到公司投資數額之需求。並且聲明款項為公司支出予乙方作為代購數位資產之款項,資金來源為合法,絕無不法情事。乙方不得將此款項作為受託代購數位資產用途以外之用等字樣。切結書之最後亦有公司負責人之姓名及統一編號,以及「天頂國際」之用印(警1卷第235 至243頁)。 ⒊衡諸常情,上開內容之文件,極易使人相信徵才之公司乃有相當規模、責任明確、合法經營之公司。實不能排除被告因此相信喬婕所言,係基於工作需求而交付帳戶及將帳戶內之款項轉出之可能性存在。 (四)戊對話部分: 快雪時晴要求被告王品雅轉帳同時,亦傳送MAX交易平 台USDT/TWD之K線圖畫面予被告,指示其依照指定之匯 率買賣貨幣,並且依照匯率之波動狀況更改買賣之價額。觀之快雪時晴所傳送之K線圖及匯率之畫面,外觀與 一般股票匯率市場上之交易介面極為相似,被告實不無因此誤認為自己的確是依一般投資公司指示之匯率操作買賣之可能。 (五)由被告與喬婕、快雪時晴之對話紀錄可知,喬婕、快雪時晴對於被告的詢問都即時的提出合理的說明,也提出相關形式上足以使人相信為合法公司徵才之文件以取信被告。 三、被告王品雅另提出喬婕提供為求其填載之「兼職員工聘僱合約書」,其上載明合約係是由「天頂國際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甲方)(統編:00000000)與被告(乙方)所定 之僱用合約,由被告擔任甲方之兼職工程師;聘僱之期間為三個月,工作時間依照勞基法規定,並註明乙方之責任與勤務、薪津、獎金與津貼,以及被告有保密義務,甚且註明因合約而有法律之爭議,應遵循之準據法及管轄法院等字樣,合約書之末頁除註明甲方公司名稱、地址、代表人及代理人姓名之外,並有「天頂國際」之用印(見警1卷第229至233頁)。是此合約書除了有與一般公司會在契約上用印、註明統一編號之外觀相同之外,另逐條列載雙方之權利、義務關係,甚且標明有法律上之爭議時之管轄法院,衡諸常情,一般人看到此等內容之文件,因而相信該公司乃登記有案,可供追查,為合法經營之公司,亦不無可能。 四、綜上可知,被告王品雅確實因求職而與「喬婕」、「快雪時晴」等人聯繫,喬婕以徵求人員操盤買賣為由,邀請被告加入LINE好友,再轉介快雪時晴與之通話,利用前開合約書、切結書,將「天頂國際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包裝為長期經營,有組織規模,權利義務清楚之公司,要求被告提供帳戶、身分證件及填載合約書、切結書等文件,與一般公司徵才要求提供之資料、過程類似,快雪時晴指示被告轉帳時之畫面亦與一般股匯市場之交易畫面相仿,不無存在被告因此不查,相信對方確為合法正當經營公司徵攬人才之可能。 柒、雖檢察官依上開聘僱合約書上所示之統一編號查詢「天頂國際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登記營業項目,顯示該公司並無金融相關業務,然由檢察官上開查詢結果可知,實務上確有「天頂國際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且其統一編號為00000000,與喬婕提供給被告的聘僱合約書及責任切結書上載公司名稱及統一編號均相同,則「喬婕」偽以實際上登記在案之公司名義招聘員工,一般人一時不察,漏未詳細查核登記營業項目,即掉入求職之陷阱,亦不無可能。檢察官具有偵查犯罪之專業,實難依照檢察官之專業能力來檢視作為一般民眾是否足以辨別是否為詐欺之求職陷阱標準,而依此推認被告必有詐欺之犯意。是尚無從依據公訴意旨所提出之此查詢資料,據為不利被告認定之依據。 捌、被告王品雅雖有彩券行、檳榔攤之工作經歷,對於各種社會犯罪手法及詐騙集團詭譎多變之詐騙技倆,非當然知悉,且其因需錢孔急,急於在網路上尋找兼職,對於我國外幣操作買賣之規範及流程可能只是一知半解,急迫之需求亦使其無法冷靜地注意異常與分析風險,尤其在詐欺集團並非是以傳統騙取金融機構帳戶、提款卡方式,而是以各種話術引誘,更利用形式上有公司大小印章、統一編號,逐條敘明公司與受僱人之權利義務,以及管轄法院之約定之合約書、切結書取信被告之下,亦不能逕以理性第三人之智識經驗為基準,推論被告亦應有相同之警覺程度,而得認識對方為詐欺集團。被告縱有思慮不周之處,然此與其主觀上認識或預見「喬婕」、「巫璟峰」、「快雪時晴」為詐欺集團成員,並容任自己與其等共同實施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仍非易事,尚難遽認被告有詐欺取財、洗錢之故意。 玖、綜上各節,本案依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尚無法確信被告王品雅有詐欺取財、洗錢之主觀犯意。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使本院確信被告確有前開犯意,從而,本於無罪推定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舒屏提起公訴,檢察官白覲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李俊彬 法 官 莊玉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昱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第一層帳戶 第二層帳戶 第三層帳戶 第四層帳戶 1 劉文應 潘欣怡(由警方另行偵辦中)名下之永豐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 被告名下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即本件台企帳戶) 被告名下之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即本件中信帳戶) 遠東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戶名:遠銀受託現代財富科技信託財產專戶,即本件遠東虛擬帳戶) 2 洪啟恭 本件台企帳戶 本件中信帳戶 本件遠東虛擬帳戶 無 3 徐裕昌 本件台企帳戶 本件中信帳戶 本件遠東虛擬帳戶 無 附表二: 編號 詐騙手法 告訴人匯款至第一層帳戶之時間、金額、方式及轉入帳號 前開第一層帳戶轉帳至第二層帳戶之時間、金額、方式及轉入帳號 前開第二層帳戶轉帳至第三層帳戶之時間、金額、方式及轉入帳號 前開第三層帳戶轉帳至第四層帳戶之時間、金額、方式及轉入帳號 1劉文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1日,假冒檢警人員向告訴人劉文應佯稱其涉及刑案,須提供資金證明來源乾淨云云。 告訴人劉文應於111年6月2日15時55分,臨櫃匯款80萬元至永豐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戶名潘欣怡。 111年6月9日10時25分,匯款60萬元至本件台企帳戶。 被告於111年6月9日11時5分,網銀轉帳59萬3千元至本件中信帳戶。 被告於111年6月9日11時20分,網銀轉帳59萬2千元至本件遠東虛擬帳戶,再由被告依「快雪時晴」指示用以購買虛擬貨幣,再存入「快雪時晴」指示之電子錢包。 111年6月9日11時36分,網銀轉讓5萬元至本件台企帳戶。 被告於111年6月9日11時41分,網銀轉帳9萬3千元至本件中信帳戶。 被告於111年6月9日12時40分,網銀轉帳9萬3千元至本件遠東虛擬帳戶,再由被告依「快雪時晴」指示用以購買虛擬貨幣,再存入「快雪時晴」指示之電子錢包。 111年6月9日11時37分網銀轉帳4萬3千元至本件台企帳戶。 2洪啟恭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10日,向告訴人洪啟恭佯稱係其外甥須借錢周轉云云。 告訴人洪啟恭於111年6月10日13時44分,臨櫃匯款16萬元至本件台企帳戶。 被告於111年6月10日15時00分,轉帳18萬8千元至本件中信帳戶。 被告於111年6月10日15時01分,轉帳18萬8千元至本件遠東虛擬帳戶,再由被告依「快雪時晴」指示用以購買虛擬貨幣,再存入「快雪時晴」指示之電子錢包。 3徐裕昌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6日,向告訴人徐裕昌佯稱係其外甥須借錢周轉云云。 告訴人徐裕昌於111年6月10日14時11分轉帳3萬元至本件台企帳戶 附件(被告與「喬婕」、「快雪時晴」之對話紀錄): 【甲對話】 喬婕:然後品雅姐,請提供以下資料給我做入職建檔 1.雙證件正反面 2.手持證件自拍照 3.存摺封面 4.合約書回傳 5.隨意一種帳單或租房合同都可以(有居住住址就好不需本人)雙證件、存摺封面請幫我用浮水印備註「僅供天頂國際使用」 被告:那等等 .................................... 喬婕:品雅姐,隨便一種帳單、罰單、通知信,都可以 只要有地址就好,那是公司為了確定員工填寫履歷上的地址不是造假 被告:(被告傳送健保卡、身份證正反面相片【身分證正反面上 均註明「僅供天頂國際使用」】) 請問存摺是要幹嘛用的? (被告傳送自己持身份證相片【身分證正反面上均註明「 僅供天頂國際使用」】、兼職員工聘僱合約書【已填載被告姓名及身分證號碼】) 喬婕:品雅姐,因為入金只能品雅姐自己來用,如果有進場會把操作資金臨櫃匯款給您,讓您去入金 被告:(傳送兼職員工聘僱合約書最後一頁【填載被告姓名、地 址、日期】) 喬婕:不可能叫姐姐先出錢 被告:我可以問一下嗎 如果領錢呢 要怎麼領 喬婕:不用給我中信的,給我台銀的就好 假設今天都沒進場,保底薪資1600會統一在下午4點至5點用轉帳方式發放薪資 被告:(傳送台企帳戶【其上註明「僅供天頂國際使用」】) 那會轉去哪裡(回覆喬婕上開「假設今天都沒進場,保底 薪資1600會統一在下午4點至5點用轉帳方式發放薪資」) 喬婕:姊姊,您把中信也拍給我好了都好我把薪資帳戶跟要臨櫃匯款的帳戶分開好了 姐姐,中信也要幫我備註唷 被告:?備註什麼? 喬婕:僅供天頂國際使用 被告:(語音通話2分51秒)(被告傳送自己存摺封面照片) 喬婕:好的,品雅姐我等操盤經理忙完跟他說一下,您明天要上班,請他跟您說明一下明天大概怎麼草ㄗㄨㄛ 操作 (警1卷第59、61至71頁) ...................................... 【乙對話】 被告:想問一下 這個工作可以維持多久? 喬婕:最少三個月,因為我們只有簽三個月約聘期,如果品雅姐做的習慣,想要續約也可以 被告:可以問妳嗎 裡面有人做很久嗎 喬婕:群組裡面都是做1-2個月的 被告:了解 其實有觀察到這裡的人 都沒有甚麼動態 就算有都是近期的 喬婕:很多都是加好友以後才能看到 但他們人都很少說話,可能做久了,上班下班就自己去玩了,有時候還要麻煩他們上班 (警1卷第75至77頁) ..................................... 【丙對話】 被告:.....(傳送天頂國際顧問有限公司責任切結書) 這個我要怎麼列印呢 喬婕:說您每日上班前幫我列印切結書簽名寫上日期拍照給我就可以 等我一下唷,我幫您做成電子檔 .................................. 被告:其實心裡一直很不安心 也不知道是否安全 (傳送已簽名及填載日期111年6月8日之「天頂國際顧問有限公司責任切結書」) 喬婕:品雅姐真的不用擔心 被告: (傳送已簽名及填載日期111年6月9日、10日之「天頂國 際顧問有限公司責任切結書」) 被告:如果公司要匯款到我帳戶的時候能不能在裡面幫我備註一下備註是公司的款項 (警1卷第87至93、101頁) ................................................. 【丁對話】 被告:今天 怎麼都沒沒人 是不是有什麼問題 喬婕:今天都沒有進場嗎? 被告:沒啊 喬婕:那可能今天匯率不好,我詢問一下操盤經理 被告:了解 喬婕:品雅姐,操盤經理說今天匯率沒有出低點,所以都沒進場被告:了解 所以 今天 就沒上班了 喬婕:今天還要補給1600元的保底薪資 被告:所以這個不會天天有就是了 對吧 喬婕:對呀,有時候匯率都是漲幅就沒辦法進場,購買之後就會賠錢 (警卷第107至109頁) ................................................ 【戊對話】 快雪時晴:登入max 被 告:好 快雪時晴:點選交易 被  告:OK 快雪時晴:然後 上面選TWD 左邊找USDT/TWD 拍照給我 被  告:(傳送MAX交易平台USDT/TWD之K線圖畫面) 快雪時晴:右上放,買入賣出 被  告:? 快雪時晴:(傳送MAX交易平台USDT/TWD之K線圖畫面,圈選「買 入/賣出」) ................................................... 快雪時晴:(傳送MAX交易平台USDT/TWD之買入/賣出交易畫面) 495000 總額495000 被 告:(傳送買入價格畫面) 快雪時晴:上面價格29610 被 告:上面? 哪裡 快雪時晴:(傳送MAX交易平台USDT/TWD之買入/賣出交易畫面 【圈選賣出價格29.608畫面】) 價格改29.61 被 告:(傳送MAX交易平台USDT/TWD之買入/賣出交易畫面【 顯示價格29.61)對嗎 快雪時晴:價格漲上去了 再改29.62 (傳送MAX交易平台USDT/TWD之買入/賣出交易畫面) (警1卷第131至14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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