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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653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陳振謙張婉寧鄭銘仁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承融
選任辯護人
朱冠宣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判決日期應更正為113年8月23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判決日期誤載為112年8月23日,應更正為113年8月23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張婉寧

                  法 官 鄭銘仁

                 書記官 侯儀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53號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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