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65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蔡承融
- 選任辯護人
- 朱冠宣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判決日期應更正為113年8月23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判決日期誤載為112年8月23日,應更正為113年8月23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