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617號
附民原告 李宛諭
附民被告 施政呈
上列被告施政呈因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488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33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附民字第1617號
附民原告 李宛諭
附民被告 施政呈
上列被告施政呈因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488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33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