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6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王永河、趙恩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646號 原 告 王永河 被 告 趙恩慶 宸新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恆銘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主張: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答辯:被告未提出聲明及陳述。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涉犯過失傷害案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營偵字第879號)而提起本件損害賠償之訴。原告係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之收狀章可憑(參見本院卷第1頁)。而被告所涉犯之過失傷害案件,迄今尚 未起訴,此有111年度營偵字第879號索引卡查詢證明、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依此,原告提起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本案刑事部分尚未經起訴,參諸上開規定,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不合,自應予以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廖庭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