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3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1 日
- 當事人日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陳建瑋、王柏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366號 附民原告 日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建瑋 訴訟代理人 呂明修律師 附民被告 王柏翔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邦久 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千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