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6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日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陳建瑋、王柏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633號 原 告 日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瑋 訴訟代理人 呂明修律師 被 告 王柏翔 吳松祐 邱明道 上列被告王柏翔、吳松祐、邱明道因本院112年度易字第430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文祺 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慧玲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