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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641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鍾邦久黃琴媛孫淑玉

附民原告 陳虹君

附民被告 劉若涵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向刑事訴訟繫屬之法院為之,刑事訴訟繫屬於第一審法院,附帶民事訴訟即由受理刑事訴訟之第一審法院管轄;刑事訴訟繫屬於第二審法院,附帶民事訴訟即由受理刑事訴訟之第二審法院管轄。附帶民事訴訟並無獨立之管轄法院,其管轄常隨刑事訴訟而轉移,故刑事訴訟法第489條規定,法院就刑事訴訟為第6條第2項,第8條至第10條合併審判,及指定或移轉管轄之裁定者,視為就附帶民事訴訟有同一之裁定,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以貫徹附帶之本旨(最高法院90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所附研究意見參照)。

二、經查,被告劉若涵被訴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351號刑事判決諭知管轄錯誤,並同時諭知移送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依照上述規定,本院自應就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併為同一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訴第489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邦久

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孫淑玉

                  書記官 洪千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641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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