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8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7 日
- 當事人旅承旅館有限公司、王金練、姬勝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843號附民原告 旅承旅館有限公司(即媜13汽車旅館) 法定代理人 王金練 附民被告 姬勝裕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624號,嗣改分為112年度簡字第223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 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婉寧 法 官 鄭銘仁 法 官 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歐慧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