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9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6 日
- 當事人吳伯霖即津合利彩券行、張曉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987號 原 告 吳伯霖即津合利彩券行 被 告 張曉曄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佔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書琴 法 官 孫淑玉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建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