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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2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黃琴媛陳鈺雯王鍾湄

附民原告
黃千砡
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律師(法扶律師)
附民被告
陳孟祺
嘉天下營造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守玄

上列被告因民國113年度交簡字第123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陳鈺雯

法 官 王鍾湄

書記官 楊茵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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