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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鄭雅文林岳葳潘明彥

原告
傅閔虹
被告
黃良壽
被告
俊傑汽車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俊傑
被告
鳳凰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江忠穎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一一二年度交簡字第三九七六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鄭雅文

法 官 林岳葳

法 官 潘明彥

書記官 鄭佩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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