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5號
- 原告
- 卓永政
- 原告
- 羅秀麗
- 原告
- 卓宸宇
- 原告
- 上一原告之
- 法定代理人
- 陳淑婷
- 原告
- 陳淑婷
- 原告
- 前列卓永政、羅秀麗、卓宸宇、陳淑婷、陳淑婷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鄭嘉慧律師
- 被告
- 陳建男
- 金東石通運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 法定代理人 蔡金河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3年度交訴字第20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揭規定,爰將本案移送本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