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2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呂承豐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4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元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呂承豐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4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及現金新臺幣(下同)1300元,分別係被告販賣之仿冒商標商品及犯罪所得,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第2項、及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40條第3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以112年度偵字第34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㈡又前開案件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俱係仿冒商標之商品,業經本院核閱卷證無誤,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
㈢另警方扣案之1300元係被告本案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
㈣從而,本件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仿冒商標商品及犯罪所得,均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商標名稱(商標註冊/審定號) 商標權人 商品 數量 1 Sumikkogurashi(角落小夥伴) 商標00000000 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SAN-X CO.,LTD) 貼紙 792件(含採證2件) 口罩夾 21件 2 熊大 商標00000000 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LINE Corporation) 行李袋 15件 3 Hello Kitty 商標00000000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SANRIO TAIWAN CO., LTD.) 防水布 24件 商標00000000 錢袋 3件 商標00000000 口罩夾 9件 4 ドうえもんDORAEMON小叮噹(哆啦A夢) 商標00000000 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Shogakukan-Shueisha Productions Co., Ltd.) 布袋 47件 商標00000000 口罩夾 6件 5 PORTER 商標00000000 尚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皮夾 13件 6 蠟筆小新 商標00000000 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 口罩夾 5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