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30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鄭景男
- 被告
- 鄭愷儁
- 被告
- 鄭愷毅
- 被告
- 鄭愷文
- 被告
- 鄭鈺穎
- 被告
- 蔡辰鴻
- 上六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王進輝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57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告訴人黃登暘前為安哲寵物美容學院之助理教師,離職後與趙興邦合夥成立派格寵物美容學院,並於民國112年10月份正式營業,被告鄭景男、鄭愷儁、鄭愷毅、鄭愷文、鄭鈺穎、蔡辰鴻則均為安哲寵物美容學院老闆之友人。詎被告鄭景男、鄭愷儁、鄭愷毅、鄭鈺穎、蔡辰鴻等人均明知派格寵物美容學院為告訴人黃登暘所經營,且該寵物美容學院尚未正式營業,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之犯意,先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透過手機連結網際網路,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發表如附表所示之不實內容,足以貶損告訴人黃登暘之人格及社會評價;被告鄭愷文則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透過手機連結網際網路,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以「破格」一詞,毀損告訴人黃登暘與其所經營之派格寵物美容學院之名譽及社會評價。嗣經告訴人黃登暘上網瀏覽附表所示之內容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鄭愷文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被告鄭景男、鄭愷儁、鄭愷毅、鄭鈺穎、蔡辰鴻均係犯及同法第310 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等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黃登暘告訴被告等人公然侮辱、加重誹謗等案件,起訴書認被告等人分別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及同法第310 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等罪,依同法第314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113年度南司附民移調字第120號調解筆錄各1份在卷足稽,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被告 張貼時間 張貼方式及內容 1 鄭景男 112年8月14日1時許 以社群軟體臉書帳號「鄭景男」在自己臉書發表「誤人子弟的黃登*跟趙興*一個亂搞女人 一個背叛朋友 人見極品」 2 鄭愷儁 112年8月13日15時許 (1)以社群軟體INSTAGRAM帳號「_0828_」在派格寵物美容學苑INSTAGRAM帳號「pet_girl_groomig」貼文下方留言「狗被你剪到雞巴醜」 112年8月14日1時許 (2)以臉書帳號「鄭愷儁」在自己臉書發表「認識我的就知道 我本身就是愛狗人士 狗過去 顧的阿沙布魯 老師本身 技術 素質 真的很差 這間我完全不推薦!!! 懶趴毛素質 幹!」,並張貼告訴人臉書個人頁面及派格寵物美容粉絲專頁照片 112年8月14日1時許 (3)以臉書帳號「鄭愷儁」在派格寵物美容粉絲專業內留言「教學很爛 根本就看長相在教的 老師本身作品那麼爛 怎麼教學生呢 算什麼狗懶毛 根本不值得推薦!!!」 3 鄭愷毅 112年8月14日1時許 以臉書帳號「鄭愷毅」在派格寵物美容粉絲專業內留言「不會照顧小狗 我家的博美被剪的雞巴醜 還會話術不懂行的 nono哦~」 4 鄭愷文 112年8月14日1時許 以臉書帳號「鄭愷文」在派格寵物美容粉絲專業內留言「要來的朋友估狗查『破格』就可以找到店面了」 5 鄭鈺穎 112年8月13日17時45分許 以臉書帳號「鄭鈺穎」在派格寵物美容粉絲專業內留言「非常不優 寵物行業 卻一點基本寵物照護觀念都沒有 狗顧到血尿、子宮蓄膿、幼犬無法正常走路 還無關緊要的樣子 美容更不用說了 一個字 爛 建議找更有經驗水平的專業老師做學習~」 6 蔡辰鴻 112年8月14日1時許 以臉書帳號「蔡辰鴻」在派格寵物美容粉絲專業內留言「我就想問個問題 可以幫我把我家狗狗身上的毛剃成一邊『背骨』一邊『背叛』嗎 其他地方跟你平常一樣亂剪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