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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351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陳貽明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永隆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本院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永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永隆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貽明

               書記官 洪翊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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