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4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822號

誹謗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卓穎毓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志隆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偵查案號:113年度偵字第4586號),經本院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因懷疑告訴人甲○○使用假帳號騷擾其友人而有所不滿,竟意圖散布於眾,於民國113年1月7日1時59分許,以手機連結至網際網路,登入不特定人均得共見共聞之本人Instagram(下稱IG)限時動態頁面,張貼附件所示文字,以此方式毀損告訴人甲○○之名譽,因認被告乙○○涉有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第302條至第304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乙○○被訴加重誹謗案件,公訴意旨認係觸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於訴訟繫屬中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參見本院卷第55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卓穎毓

         書記官 楊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