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82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志隆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偵查案號:113年度偵字第4586號),經本院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因懷疑告訴人甲○○使用假帳號騷擾其友人而有所不滿,竟意圖散布於眾,於民國113年1月7日1時59分許,以手機連結至網際網路,登入不特定人均得共見共聞之本人Instagram(下稱IG)限時動態頁面,張貼附件所示文字,以此方式毀損告訴人甲○○之名譽,因認被告乙○○涉有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第302條至第304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乙○○被訴加重誹謗案件,公訴意旨認係觸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於訴訟繫屬中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參見本院卷第55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