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91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邱宗瑋
- 選任辯護人
- 黃冠偉律師
- 被告
- 戴裕堃
蔡漢誠
楊羽翔
蘇政宏
王慎為
陳韋諺
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壬○○為瑋鑫工坊負責人,緣其祖父母與告訴人辛○○因故發生糾紛,竟心生不滿,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在Instagram通訊軟體上留言請瑋鑫工坊之客戶或友人去告訴人所經營之臉書社群網站名稱「緣太室內裝修設計」粉絲頁留負評,被告壬○○之友人即被告丁○○、丙○○、乙○○、戊○○、己○○、甲○○及少年朱○佑、梁○文、李○綸(未滿18歲,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另經警移送本院少年法庭調查)等人在Instagram通訊軟體上看見被告壬○○之留言後,明知渠等與告訴人或「緣太室內裝修設計」之工作人員均未曾接洽過或接受過設計服務,竟於民國112年8月15日14時44分許前,前往告訴人所經營之上開臉書「緣太室內裝修設計」粉絲頁,分別以臉書暱稱「丁○○」「丙○○」、「楊翔」、「戊○○」、「己○○」、「甲○○」,分別在粉絲頁評論發表:「對顧客的態度有待加強」、「雖然不認識但看到這麼多負評連找都不想找了」、「為什麼可以對客人大小聲」、「一般般而以沒有到特別好」、「爛到不行還對客人小聲」、「對顧客態度很差真的不建議」等不實內容之文字訊息(詳如附表所示),使不特定人得以共聞共見,足以貶損告訴人及「緣太室內裝修設計」之名譽。因認被告7人均係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第302條至第304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7人被訴加重誹謗案件,公訴意旨認係觸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因告訴人於訴訟繫屬中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本院卷第159頁)。依照上揭法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本案經檢察官蔡明達提起公訴,檢察官庚○○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姓名 貼文時間 貼文內容 1 丁○○ 112年8月15日2時57分 對顧客的態度有待加強 2 丙○○ 112年8月15日9時1分 雖然不認識但看到這麼多負評連找都不想找了 3 乙○○ 暱稱楊翔 112年8月15日3時53分 一般般而以沒有到特別好 4 戊○○ 112年8月15日3時58分 爛到不行還對客人小聲 5 己○○ 112年8月15日3時41分 對顧客態度很差真的不建議 6 甲○○ 112年8月15日2時57分 為什麼可以對客人大小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