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43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藥事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7 日
  • 法官
    高如宜

  • 當事人
    李世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38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世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338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世中犯過失輸入禁藥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3項、第1項之過失輸入禁藥罪。爰審酌被告疏未注意,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輸入禁藥,損及我國藥品衛生管理之完整性,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兼衡輸入之數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藥事法所規範之禁藥,且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依卷內資料,復無證據可資證明上開扣案物業經行政機關沒入銷燬,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 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 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庭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附錄論罪法條: 藥事法第82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5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藥品名稱 數量 1 鹽酸取美他嗪片 240顆 2 多烯磷脂醯膽鹼膠囊 600顆 附件:(除以下引用者外,其餘省略)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3895號被   告 李世中 男 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世中本應注意如附表所示之藥品,須經衛生福利部查驗登記,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輸入,如未經核准而擅自輸入,即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禁藥,不得任意輸入,且依其智識及經驗,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及此,於民國113年2月2日前之某日,委託某不詳中國大陸 籍男子為其購買前開藥品後,再由不知情之璟赫國際運通有限公司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下稱臺北關)報運進口快遞貨物1批(簡易申報單號碼:CX 130T8Z72K1號、主提單號碼:000-00000000號,分提單號碼:000000000000號),並於113 年2月2日將上開藥品輸入至臺灣。嗣經臺北關關員開箱查驗前開貨物,並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函覆應以藥品列管後,始查悉上情。案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高雄分局報告偵辦。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高雄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世中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刑事案件移送書、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通關疑義暨權衡機關答覆聯絡單、個案委任書及包裹照片等件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被告上開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3項、第1項過失輸入禁藥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檢 察 官 謝 旻 霓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書 記 官 張 育 滋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藥事法第82條第3項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 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2條第1項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 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藥品名稱 數量 1 鹽酸取美他嗪片 240顆 2 多烯磷脂醯膽鹼膠囊 600顆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