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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06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張婉寧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林信華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保護令案件案件,對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命令(113年度執保監字第8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次按因有刑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或第20條之情形,而受監護處分者,檢察官應按其情形,指定下列一款或數款方式執行之:一、令入司法精神醫院、醫院或其他精神醫療機構接受治療。二、令入精神復健機構、精神護理機構接受精神照護或復健。三、令入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處所接受照顧或輔導。四、交由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照顧。五、接受特定門診治療。六、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6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

㈠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林信華(下稱受刑人)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簡上字第198號判決受刑人犯違反保護令罪,共2罪,各處拘役12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應執行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緩刑2年,並於刑之執行前令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1年(下稱本案判決)。該判決於民國113年1月31日確定在案。嗣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受刑人於113年5月2日,前往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下稱嘉南療養院)進行刑前監護處分之門診評估,並於113年5月7日以南檢和丑113執保監8字第1139032722號函,通知受刑人具狀聲請本案再送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下稱成大醫院)為司法精神鑑定一事,不予准許,且依113年5月2日嘉南療養院醫師評估結果,目前須以住院方式執行監護處分,請依該署傳喚日期及時間(113年6月5日上午9時30分),攜帶簡便行李及健保卡到署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相關執行卷宗核閱無訛。

㈡本案判決係依據嘉南療養院112年11月27日嘉南司字第1120011050號函附之司法精神鑑定報告書,認定被告有刑法第19條第2項之情形,並採納精神鑑定報告之建議,命令被告在刑罰執行前,以醫師所認為的適當方式接受監護1年,檢察官依照本案判決,先行通知受刑人於113年5月2日前往嘉南療養院進行刑前監護處分之門診評估,經嘉南療養院回覆:「因林員僅有一次就醫紀錄於樂行診所(113/01/30,自稱是前妻叫自己去看醫生,才去看那麼一次),當次開立21天分藥物,但林未規則服用。且至今仍自覺沒有病,欠缺病識感,以109年間的診斷書、網路上找到的資料,自稱自己沒有精神問題。而評估時仍有不專心、容易分心、想法多、計畫多,以及誇大的想法(憲法法庭已經受理自己的申請,所以自己不用住院等),精神症狀仍明顯。故令林員於社區中,將會因服藥順從性不佳,而導致精神疾病惡化,而有高再犯風險,因此仍建議應以住院方式執行監護處分為佳。」,檢察官據此而傳喚受刑人應於113年6月5日上午9時30分,以住院方式進行監護處分,且否准其聲請本案再送成大醫院為司法精神鑑定。揆諸前揭規定,受刑人既有刑法第19條第2項之情形,而受監護處分,檢察官依照嘉南療養院專業醫師之評估,令其至醫院接受住院監護,核屬有據,並無不妥。從而,受刑人上揭所述,顯無理由。

㈢至受刑人雖另提出臺南市立安南醫院(下稱安南醫院)診斷證明書(即聲證四)、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下稱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即聲證五),用以主張其無住院之必要,然查,受刑人固於112年2月21日、112年3月6日、112年3月20日、112年4月10日、113年4月16日、113年5月14日,曾於安南醫院門診診療,經醫師診斷「衝動」,目前尚無住院之必要;其另經奇美醫院醫師診斷「持續性憂鬱症」,宜持續門診追蹤治療,惟上開2家醫院均非受本院、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囑託對於被告為精神鑑定、刑前監護處分評估之醫療機構,受刑人即便有前往該2家醫院就診,仍難單憑上開2紙診斷證明書,認為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有何不當之處,附此敘明。

㈣綜上所述,本件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並無任何違法不當之處,異議人執前開情詞,提起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婉寧

               書記官 歐慧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006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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