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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26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陳威龍

聲明異議人
薛畯云
即受刑人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對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命令(執行指揮案號:113年度執再字第26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薛畯云(下稱聲明異議人)經三次告誡後,被撤銷社會勞動,然我也很想積極地服勞役,只是生活壓力、需要工作才有生活費而無法每天社會勞動,且其他同樣在仁德區公所服勞役之人,也有經三次告誡後,還有一次簽切結書而重新服勞役之機會,我希望能給我一次簽切結書而重新服勞役,為此對臺南地檢署不准許再易服社會勞動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下同)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6小時折算1日,易服社會勞動;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1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於第2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於第3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刑法第41條第1項至第3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㈠聲明異議人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金簡上字第57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4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1日,並於112年7月31日確定,上開徒刑部分由臺南地檢署以112年度刑護勞字第946號案執行易服社會勞動(罰金部分原以112年度刑護勞字第947案執行易服社會勞動,嗣聲請停止易服社會勞動而改執行罰金)。

㈡經調閱臺南地檢署就該案執行之112年度刑護勞字第946號觀護卷、同署113年度執再字第260號執行卷之如附表所示之執行過程:

⑴聲明異議人於112年10月13日至臺南地檢署執行時,就上開徒刑,詳閱填載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文件(所簽立之「社會勞動人履行易服社會勞動應遵守事項具結書」之「壹、履行社會勞動應遵守事項」第三項規定「除有特殊事由經本署核定統一縮減應履行時數外,每月履行不得低於90小時,未達者書面告誡」、第十項規定「履行社會勞動應遵守相關規定,於履行期間內完成指定時數,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者,或履行期間屆滿應履行時數仍未履行完畢者,依法撤銷易服社會勞動。專科罰金或得易罰金案件一次完納罰金,不得易科罰金徒刑或拘役,應執行原宣告刑。」),向檢察官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並經檢察官如附表編號2之執行筆錄所示,向聲明異議人訊問並確認其明瞭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所應遵守之規定事項,以及違反之效果(包含不得以照顧家人或工作為藉口不履行社會勞動,屆時如無法履行完畢,必須入監執行),准許徒刑部分易服社會勞動552小時、履行期間為112年12月12日至113年6月11日止。

⑵聲明異議人嗣在上開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於112年12月份至113年4月份均未達每月最低應履行易服社會勞動90小時之標準,且查:

①經臺南地檢署觀護佐理員於113年1月29日訪查提醒若因違規過多致遭撤銷社會勞動資格,將入監執行而不可自誤,,且由同署以113年2月5日南檢和觀112刑護勞946字第1139009257號函對聲明異議人進行第一次書面告誡(內容為聲明異議人於113年1月履行之社會勞動35小時,未達最低應履行時數90小時,已違反履行社會勞動應行注意事項及遵守事項,應盡速履行,嗣後如再有違誤,將依法撤銷易服社會勞動而執行原宣告刑),同署觀護佐理員並於113年2月5日再行訪查告知受刑人因履行時數未達標準而已遭告誡,請注意自身時數而免因違規過多遭撤銷社會勞動資格。

②因聲明異議人履行時數偏低,經臺南地檢署觀護佐理員於113年2月19日提醒聲明異議人不得再請假而以免時數未達標準,又於同年3月14日提醒聲明異議人應檢附相關證明以完備請假手續,且同署並以113年3月11日南檢和觀112刑護勞946字第1139016953號函對聲明異議人進行第二次書面告誡(內容為聲明異議人於113年2月履行之社會勞動53小時,未達最低應履行時數68小時,已違反履行社會勞動應行注意事項及遵守事項,特此告誡,請儘速至臺南市仁德區公所履行社會勞動,嗣後如再有違誤,將依法撤銷易服社會勞動而執行原宣告刑)。

③臺南地檢署觀護佐理員於113年3月22日訪查告知聲明異議人所累積之履行時數太低,確定無法於期限內履行完成,且當月之履行時數亦確定未達標準而將進行第三次告誡,並經同署以113年4月3日南檢和觀112刑護勞946字第1139023837號函對聲明異議人進行第三次書面告誡(內容為聲明異議人於113年3月履行之社會勞動39小時,未達最低應履行時數90小時,已違反履行社會勞動應行注意事項及遵守事項,請盡速至臺南市仁德區公所履行社會勞動,嗣後如再有違誤,將依法撤銷易服社會勞動而執行原宣告刑)。

④聲明異議人履次未達臺南地檢署規定之每月最低履行時數,經訪查時多次提醒應積極出勤,以免因違規過多遭撤銷社會勞動資格,然聲明異議人仍多次以腰痛為由請假,未檢附任何醫療證明而出勤狀況差,且於000年0月間仍多次請假,而其所剩餘之應履行時數長達357小時,即使准許繼續履行至113年6月11日,按聲明異議人之出勤狀況,亦無法於期限內履行完成,經同署檢察官以聲明異議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而情節重大為由,終結聲明異議人之易服社會勞動而傳喚執行原宣告刑,聲明異議人又向同署聲請再准予易服社會勞動,然經同署檢察官以如附表編號21之113年6月3日南檢和丁113執再260字第1139040545號函所示無正當理由未履行完成原先准許之易服社會勞動,而不准許再易服社會勞動。

㈢由上所述,聲明異議人對於前開檢察官准許之易服社會勞動,須每月最低應履行易服社會勞動90小時,並不得以照顧家人或工作為不履行社會勞動之理由,且若履行期間屆滿而仍未履行完畢,易服社會勞動將遭撤銷,不予准許而須執行原宣告刑等事項,係至為明瞭並為接受,始獲檢察官准許易服社會勞動,惟自112年12月起之關於徒刑部分之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即出現112年12月份至113年4月份均未達每月最低應履行易服社會勞動標準之狀況,期間並經臺南地檢署觀護佐理員先後多次提醒出勤狀況不佳而須改善,並經臺南地檢署三次屢為書面告誡須盡速履行,若再有違誤將導致撤銷易服社會勞動而須執行原宣告刑之情況,已多方勸導、提醒、告誡聲明異議人須改善其履行易服社會勞動欠佳之狀況,而應在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限內履行完畢,否則將蒙受撤銷易服社會勞動而須執行原宣告刑之結果,惟聲明異議人就履行易服社會勞動欠佳之狀況未為改善,且仍拖遲而出現剩餘長達357小時、即使至113年6月11日履行期限屆滿亦無法行完成之狀況,則聲明異議人違反應行注意及遵守事項已達情節重大之程度,不容其以所謂工作為推拖之由,是檢察官就聲請異議人提出之再為准予易服社會勞動之聲請,認為其有無正當理由未履行完成原先准許之易服社會勞動之狀況而不予准許之執行指揮,並無裁量權限濫用或有何違法不當可言,聲明異議人指摘上開執行指揮不當,並無可採,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一、卷宗目錄對照表

二、附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威龍

                書記官 黃瓊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卷證簡稱                      原卷名稱  1 刑護勞字卷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刑護勞字第946號觀護卷宗  2 執再卷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再字第260號執行卷宗
編號                    證據名稱 卷宗出處頁碼 1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易服社會勞動指揮書、臺 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執行命令  ▁ ▁ ▁ ▁ ▁ ▁ ▁ ▁ ▁ ▁ ▁ ▁ ▁ ▁ ▁  ◎檢察官於112年10月13日核准薛畯云易服社會勞   動。 應履行社會勞動時數:552小時 社會勞動履行期間:112年12月12日至113年6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刑護勞字第946號觀護卷(下稱刑護勞字卷)第17、20頁 2 112年10月13日檢察官執行筆錄  ▁ ▁ ▁ ▁ ▁ ▁ ▁ ▁ ▁ ▁ ▁ ▁ ▁ ▁ ▁  1.(你因洗錢防制法,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4萬元確定?) 答:是。P23 2.(本件為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如社會勞動未履行完畢經撤銷者,將發監執行,你瞭解嗎?(不得易科罰金案件)) 答:我知道。P23 3.(是否收到並詳閱聲請易服社會勞動須知及聲請書、聲請易服社會勞動聲請人基本資料表與切結書、履行社會勞動應行注意及遵守事項與切結書?) 答:是。P23、P24 5.(是否據實填載聲請易服社會勞動須知、聲請易服社會勞動聲請人基本資料表與切結書、履行社會勞動應行注意與切結書?) 答:我要聲請易服社會勞動。P24 6.(易服社會勞動執行時數過少而被撤銷者,須入監執行,有何意見?) 答:我知道。P26 7.(與本署配合之易服社會勞動原則上無假日或夜間之時段,應以執行社會勞動為優先,不得以照顧家人或工作為藉口不履行社會勞動,屆時如無法履行完畢,必須入監執行,有無意見?(不得易科罰金案件) 答:我知道。P26 刑護勞字卷 第23至26頁 3 易服社會勞動聲請須知及聲請書、易服社會勞動聲請人基本資料表與切結書、履行社會勞動應行注意及遵守事項與切結書  ▁ ▁ ▁ ▁ ▁ ▁ ▁ ▁ ▁ ▁ ▁ ▁ ▁ ▁ ▁  簽名人:薛畯云 日期:112年10月13日 刑護勞字卷 第31至36頁 4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社會勞動人履行易服社會勞動應 遵守事項具結書、社會勞動人履行社會勞動時數與請假應遵守與配合事項具結書、社會勞動人參加易服社會勞動勤前說明會切結書  ▁ ▁ ▁ ▁ ▁ ▁ ▁ ▁ ▁ ▁ ▁ ▁ ▁ ▁ ▁  簽名人:薛畯云 日期:112年10月13日 刑護勞字卷 第55至58、63頁 5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易服社會勞動112年12月12日勤前說明會簽到表、社會勞動勤前說明會心得回饋單  ▁ ▁ ▁ ▁ ▁ ▁ ▁ ▁ ▁ ▁ ▁ ▁ ▁ ▁ ▁  簽名人:薛畯云 日期:112年12月12日 心得:說明很清楚、明白,希望能順利完成時數。 刑護勞字卷 第65至68、71至72頁 6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指定社會勞動人向執行機關(構)報到通知書  ▁ ▁ ▁ ▁ ▁ ▁ ▁ ▁ ▁ ▁ ▁ ▁ ▁ ▁ ▁  切結人:薛畯云 日期:112年12月12日 刑護勞字卷 第73頁 7 社會勞動工作守則、執行社會勞動回覆單  ▁ ▁ ▁ ▁ ▁ ▁ ▁ ▁ ▁ ▁ ▁ ▁ ▁ ▁ ▁  簽名人:薛畯云 日期:112年12月13日 機構名稱:仁德區公所 報到情形:已報到 刑護勞字卷 第77至79頁 8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辦理易服社會勞動執行情形觀護佐理員訪查紀錄表  ▁ ▁ ▁ ▁ ▁ ▁ ▁ ▁ ▁ ▁ ▁ ▁ ▁ ▁ ▁ 一、000年00月出席狀況正常。 二、【113年1月】  1.113年1月29日訪查紀錄表,薛畯云本月多日請     假,伊稱從事鋪磚工作,1月都在趕工,才會請     假。職告知伊本月未達本署時數標準,將依規開     立告誡,亦提醒薛員若因違規過多致遭撤銷社會     勞動資格,將入監服刑,請薛員不可自誤;薛員     允諾下月起積極執行,補足時數。(P197-203) 三、【113年2月】  1.113年2月5日訪查紀錄表,薛畯云上月履行時數     未達本署標準,職告知伊已依規定開立告誡,請     薛員注意自身時數,以免因違規過多遭撤銷社會     勞動資格;薛員回應知悉。(P221-225)   2.113年2月19日訪查紀錄表,薛畯云本月已履行時     數偏低,職提醒伊不得再請假,以免時數未達本     署標準;薛員回應知悉。(P243-248) 四、【113年3月】   1.113年3月14日訪查紀錄表,薛畯云本月至今排班     日皆以腰痛為由請假;職提醒薛員應檢附相關證     明,完備請假手續;若本月履行時數未達本署標     準,將依規定開立第3次告誡;薛員回應知悉,     允諾下週起每日出勤。(P291-295)  2.113年3月22日訪查紀錄表,薛畯云前因腰閃到請     假近三週,職今日詢問薛員是否檢附相關證明,     薛員卻表示伊只有去小診所打針,未經醫師診     斷,只有收據、沒有證明;職告知薛員其累積已     履行時數太低,確定無法於期限內履行完成,且本月已履行時數亦確定未達本署標準,將依規定開立第3次告誡,並詢問薛員是否有意聲請入監執行?薛員稱無此意願,並表示在檢察官撤銷他的社會勞動資格之前,能做多少算多少。(P351-356) 五、【113年4月】   1.113年4月10日訪查紀錄表,薛畯云本月迄今勞動     時數偏低,且均已有書面告誡,並督促伊應依規     定履行勞動,不可自誤,否則將影響執行社會勞     動資格勞動人。(P337-342)  2.113年4月17日訪查紀錄表,薛畯云累積已有3次     告誡,本月至今仍有多日排班日以工作為由請     假;薛員稱伊不工作會沒有收入,必須要請假;職表示將依規報請檢察官撤銷社會勞動資格,薛員回應知悉,表示在被撤銷之前會盡量出勤。職已依規報請上級撤銷該員社會勞動資格,陳核中。(P357-361)   3.113年4月19日訪查紀錄表,薛畯云累積已有3次     告誡,職依規報請上級撤銷該員社會勞動資格,     業經檢察官簽核通過;職今日告知薛員已被檢察     官撤銷社會勞動資格,僅能執行至今日為止;又     薛員尚有一罰金後案,其表示欲聲請轉納罰金,     職遂請其簽署聲請完納罰金切結書,並請薛員等候本署書記官通知後續執行事宜;薛員回應知悉。(P365-370)  4.113年4月23日訪查紀錄表,薛畯云業經檢察官撤     銷其社會勞動資格,已請機構發結案公文,待辦     理結案。(P373-378) 刑護勞字卷 第85至390頁 9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2月05日南檢和觀112刑護勞946字第1139009257號函、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2月16日送達證書 【第一次書面告誡】  ▁ ▁ ▁ ▁ ▁ ▁ ▁ ▁ ▁ ▁ ▁ ▁ ▁ ▁ ▁ 主旨:台端113年1月履行社會勞動35小時,未達最       低應履行時數90小時,已違反履行社會勞動應行注意及遵守事項,特此告誡,請盡速至臺南市仁德區公所履行社會勞動,嗣後如再有違誤,將依法撤銷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原宣告之刑,請查照。 刑護勞字卷 第217至219頁 10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3月11日南檢和觀112刑護勞946字第1139016953號函、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3月15日送達證書 【第二次書面告誡】  ▁ ▁ ▁ ▁ ▁ ▁ ▁ ▁ ▁ ▁ ▁ ▁ ▁ ▁ ▁ 主旨:台端113年2月履行社會勞動53小時,未達最       低應履行時數68小時,已違反履行社會勞動應行注意及遵守事項,特此告誡,請盡速至臺南市仁德區公所履行社會勞動,嗣後如再有違誤,將依法撤銷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原宣告之刑,請查照。 刑護勞字卷 第281至283頁 11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4月3日南檢和觀112刑護勞946字第1139023837號函、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4月11日送達證書 【第三次書面告誡】  ▁ ▁ ▁ ▁ ▁ ▁ ▁ ▁ ▁ ▁ ▁ ▁ ▁ ▁ ▁ 主旨:台端113年3月履行社會勞動39小時,未達最       低應履行時數90小時,已違反履行社會勞動應行注意及遵守事項,特此告誡,請盡速至臺南市仁德區公所履行社會勞動,嗣後如再有違誤,將依法撤銷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原宣告之刑,請查照。 刑護勞字卷 第317至319頁 12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觀護人辦理易服社會勞動案件結案報告書  ▁ ▁ ▁ ▁ ▁ ▁ ▁ ▁ ▁ ▁ ▁ ▁ ▁ ▁ ▁ 薛畯云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准予結案 刑護勞字卷 第395頁 13 臺南市仁德區公所113年4月25日南仁所行字第1130316224號函  ▁ ▁ ▁ ▁ ▁ ▁ ▁ ▁ ▁ ▁ ▁ ▁ ▁ ▁ ▁ 主旨:檢還薛畯云執行易服社會勞動一案之執行手       冊、工作日誌等相關資料1份,請查照 說明:本案已於113年4月19日(應履行552小時)於履       行220小時後,因無法繼續執行,全案資料應       予檢還並辦理結案。 刑護勞字卷 第399頁 14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辦理社會勞動工作日誌(月報表)  ▁ ▁ ▁ ▁ ▁ ▁ ▁ ▁ ▁ ▁ ▁ ▁ ▁ ▁ ▁ 1.【112年12月】   執行時數:40小時 2.【112年1月】   執行時數:35小時 3.【113年2月】  執行時數:53小時 4.【113年3月】  執行時數:39小時 5.【113年4月】  執行時數:53小時 刑護勞字卷 第401至412頁 15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觀護佐理員執行社會勞動重要記事表  ▁ ▁ ▁ ▁ ▁ ▁ ▁ ▁ ▁ ▁ ▁ ▁ ▁ ▁ ▁ 姓名:薛畯云 1.個案薛畯云違反社會勞動相關規定,已發文告誡共計分別:  告誠一:113年1月履行社會勞動35小時,未達最      低應履行時數90小時。  告誠二:113年2月履行社會勞動53小時,未達最      低應履行時數68小時。  告誠三:113年3月履行社會勞動39小時,未達最      低應履行時數90小時。     2.個案薛畯云至機構報到至今,屢次未達到本署每月最低標準,職曾於訪視時多次提醒該員應積極出勤,以免因違規過多遭撤銷社會勞動資格,然薛員仍多次以工作為由請假;薛員113年3月份雖稱係因腰閃到需休養,因此出勤狀況差,然薛員卻未檢附任何醫療證明,無從查證該員所言是否為真。 3.薛員雖曾向職表示在檢察官撤銷其社會勞動資格之前,能做多少時數是多少,然本月至今,該員仍有多日排班日向機構請假(113/4/1、113/4/3、113/4/8、113/4/11、113/4/16),未見其積極出勤;且該員剩餘時數長達357小時,縱使准予讓該員繼續履行至113年6月11日止,按該員之出勤狀況,亦無法於期限內履行完成,顯無實益。 刑護勞字卷 第413至414頁 16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社會勞動人履行社會勞動請假卡  ▁ ▁ ▁ ▁ ▁ ▁ ▁ ▁ ▁ ▁ ▁ ▁ ▁ ▁ ▁ 【113年1月】 1.請假日期:3日、5日、10日、12日、17日、19日、            24日、26日 【113年2月】 1.請假日期:7日、20日、21日、23日、26日 【113年3月】 1.請假日期:4日、5日、7日、8日、11日、12日、           14日、15日、21日、25日、28日 刑護勞字卷 第415至427頁 17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表  ▁ ▁ ▁ ▁ ▁ ▁ ▁ ▁ ▁ ▁ ▁ ▁ ▁ ▁ ▁ 通話時間:113年3月13日16時49分 通話內容:   (發):薛畯云本月至今排班日皆以腰痛為由向機構         請假;職提醒薛員應檢附相關證明,完備請         假手續;若本月履行時數未達本署標準,將         依規定開立第3次告誡;薛員回應知悉,允         諾下週起每日出勤。 刑護勞字卷 第429頁 18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刑案系統觀護終結原因表  ▁ ▁ ▁ ▁ ▁ ▁ ▁ ▁ ▁ ▁ ▁ ▁ ▁ ▁ ▁ 姓名:薛畯云 應履行時數:552小時 實際履行時數:220小時 終結日期:113年5月6日 履行未完成原因: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                 重大者 刑護勞字卷 第431頁 19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5月20日送達證書  ▁ ▁ ▁ ▁ ▁ ▁ ▁ ▁ ▁ ▁ ▁ ▁ ▁ ▁ ▁ 送達文書:執行傳票一件 送達方法: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           僱人,已將該送達文書寄存於臺南市政府           警察局第一分局東門派出所。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再字第260號執行卷(下稱執再卷)第21頁 20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易服社會勞動審查表  ▁ ▁ ▁ ▁ ▁ ▁ ▁ ▁ ▁ ▁ ▁ ▁ ▁ ▁ ▁ 受刑人:薛畯云 審查情形:前受社會勞動執行,無故不履行或未履行       完畢,致執行原宣告刑 審查結果:不准易服社會勞動           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           以維持法秩序 執再卷 第25頁 21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6月3日南檢和丁113執再260字第1139040545號函  ▁ ▁ ▁ ▁ ▁ ▁ ▁ ▁ ▁ ▁ ▁ ▁ ▁ ▁ ▁ 主旨:台端聲請本署113年度執再字第260號洗錢防制    法案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4萬元(前已易服社會勞動220小時折抵刑期37日) 易服社會勞動一事,礙難准許,請查照。 說明: 一、復台端113年5月29日聲請狀。 二、本件前已准許易服社會勞動,後因無正當理由未履行完成,現應執行原宣告刑,不准再易服社會勞動。(台端提出其他個案相同情形仍繼續易服社會勞動案件,無法查得) 三、台端如認檢察官指揮執行不當,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之規定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 執再卷 第27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026號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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