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1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宥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0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宥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宥禎因詐欺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詐欺等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考量受刑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權衡審酌受刑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及量刑權之內、外部界限範圍內,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