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5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47號

聲明疑義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陳振謙

抗告人
余明雄
即受刑人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明疑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10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前段、第40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余明雄因盜匪案件向本院聲明疑義,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1日以113年度聲字第1247號裁定駁回其聲明。上開裁定正本已於同年7月18日送達被告執行之高雄監獄,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參(本院卷第45頁)。,被告之抗告期間應自裁定正本送達翌日即同年7月19日起算抗告期間10日後,抗告期間於同年7月28日屆滿,惟被告遲至同年7月29日始具狀提起抗告,有刑事抗告狀上之收狀戳章為憑,顯已逾法定抗告期間,揆諸前揭說明,其抗告逾期而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振謙

                書記官 張儷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247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疑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