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莊志賢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宜靜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營偵字第162號、113年度營偵字第10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年○○月○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25分宣判。惟因原訂該期日適逢颱風假,致無法如期宣判,為保障被告權益,爰前揭規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