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簡字第3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30 日
- 法官廖建瑋
- 被告陳世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金簡字第39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世超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緝字第1033號、113年度營偵字第2018、2210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營偵字第2523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世超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處有期 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5,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事 實 一、陳世超可預見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為個人財 產及信用之表徵,倘將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交予他人使用,他人 極有可能利用該帳戶資料遂行詐欺取財犯罪,作為收受、提領犯 罪不法所得使用,而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產生遮斷金流之效果,藉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竟仍基於縱所提 供之帳戶被作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之用,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3年3月2 5日前某時,將其申設如附表一所示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 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詐騙集團(下稱本案詐騙集團,無證據可認達3人以上)成員,而容任該成員用 以犯罪。嗣本案詐騙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附表二所示詐騙手法致附表二所示之人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二所示轉匯時間,轉匯附表二所示金額至附表二所示帳戶內。 二、案經附表二編號1至17、19至22、25至33、35所示之人訴由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上述犯罪事實,為被告陳世超於偵查中坦白承認(偵緝一卷第37至39頁),並有附表一、二所示證據可以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能夠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足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⒈刑法第2條第1項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衍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所謂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包括構成要件之變更而有擴張或限縮,或法定刑度之變更。行為後法律有無變更,端視所適用處罰之成罪或科刑條件之實質內容,修正前後法律所定要件有無不同而斷(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 第5216號刑事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又比較時應就與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758號刑事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 ⒉經查,被告本案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均經修正,並由總統於113年7月31日公布,修 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下同)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 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本法 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第19條第1項規定(原列於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 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五千萬元以下罰金】、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 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此,依本案情形而言,被告之行為於洗錢防制法第2條修正 前後均構成洗錢犯罪,因洗錢之金額未達1億元,自由刑之 上限從舊法之7年降至新法之5年,被告雖於偵查中自白犯罪,惟因未將犯罪所得(詳後述沒收部分)自動繳交,依新法規定不得減輕其刑,最輕有期徒刑仍應量處6月以上,相較 於舊法規定,最輕可量處有期徒刑2月。因此,經整體比較 後,依刑法第2條第1項本文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論處。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 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 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被告一行為犯上開2罪,且侵害附表二所示共35人之財產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論處。 ㈢被告一行為同時犯幫助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之2罪名,應 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 ㈣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營偵字第2523號移送併辦 部分(即附表二編號34、35),與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具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究。 ㈤被告幫助本案詐騙集團成員犯一般洗錢罪,為幫助犯,情節相對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又被告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且於偵 查中自白犯罪(雖未經審判程序,仍應評價為被告於偵查以及審判中均自白犯罪),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被告有上開2項刑之減輕事由,應依刑法 第70條規定遞減之。 ㈥審酌被告為辦理貸款(未提出任何證據),竟配合指示提供金融機構帳戶資料,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並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不當影響社會金融交易秩序及助長詐欺活動之發生,更因此造成附表二所示之人事後追償及刑事犯罪偵查之困難,行為實屬不該。被告犯後認罪,但未與附表二所示之人達成調解或和解,未就損害為分毫賠償,犯後態度一般。被告前無任何刑事犯罪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素行良好。最後,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所處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因本案犯行約取得5,000元之報酬(偵緝一卷第38頁) ,屬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3項規定 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六、本案經檢察官李駿逸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周文祥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盈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附表一:本案金融機構帳戶 編號 金融機構 帳號 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出處 1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 警卷第1011至1014頁 2 士林農會 00000000000000 警卷第1015至1021頁 附表二 (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手法 轉匯時間 轉匯金額 轉匯入帳戶 證據 1 廖恬瑜 詐欺集團於不詳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與廖恬瑜聯繫,以佯稱可下載「豪成」APP投資獲利云云。 113年3月25日9時57分許 (入帳時間) 50萬元 郵局帳戶 告訴人警詢時之證述、報案紀錄、對話紀錄截圖資料、存摺影本 (警卷第13至33、35至37頁) 2 郭建賜 詐欺集團於113年1月29日以通訊軟體LINE與郭建賜聯繫,佯稱:可加入「遠宏投資」網站投資獲利云云。 113年3月26日9時50分許 21萬元 郵局帳戶 告訴人警詢時之證述、報案紀錄、對話紀錄截圖、存款人收執聯 (警卷第39至54、69頁) 3 徐玉昭 詐欺集團於113年1月中以通訊軟體LINE與徐玉昭聯繫,佯稱:可加入「遠宏」投資網站投資獲利云云。 113年3月26日10時23分許 (入帳時間) 20萬元 郵局帳戶 告訴人警詢時之證述、報案紀錄、匯款申請書、對話紀錄截圖 (警卷第81至89、94、99至100頁) 4 傅詠褀 詐欺集團於000年00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與傅詠褀聯繫,佯稱:可加入「千興」網站投資獲利云云。 113年3月28日13時31分許 (入帳時間) 38萬8,000元 郵局帳戶 告訴人警詢時之證述、報案紀錄、匯款委託書、對話紀錄截圖資料、 (警卷第101至109、117至119、129、131至134、144至145頁) 5 吳明松 詐欺集團於000年0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與吳明松聯繫,佯稱:可加入網站投資獲利云云。 113年4月01日9時7分許 40萬元 郵局帳戶 告訴人警詢時之證述、報案紀錄、存款人收執聯 (警卷第147至157、167頁) 6 廖子儀 詐欺集團於113年3月1日以通訊軟體LINE與廖子儀聯繫,佯稱:可加入「遠宏」APP投資獲利云云。 113年4月2日9時11分許 15萬元 郵局帳戶 告訴人警詢時之證述、報案紀錄、存摺交易明細影本、轉帳紀錄 (警卷第171至189、193至194頁) 113年4月2日9時12分許 15萬元 7 蘇暄軒 詐欺集團於113年1月10日以通訊軟體LINE與蘇暄軒聯繫,佯稱:可加入「日銓股市」APP投資獲利云云。 113年4月3日13時27分許 (入帳時間) 40萬元 郵局帳戶 告訴人警詢時之證述、報案紀錄、對話紀錄截圖 (警卷第199至215頁) 8 林皓雁 詐欺集團於112年12月以通訊軟體LINE與林皓雁聯繫,佯稱:可加入「全啟」APP投資獲利云云。 113年3月29日13時2分許 (入帳時間) 5萬元 農會帳戶 告訴人警詢時之證述、報案紀錄 (警卷第227至235、243至244頁) 113年3月29日13時6分許 (入帳時間) 5萬元 113年4月9日12時49分許 (入帳時間) 10萬元 113年4月9日12時55分許 (入帳時間) 10萬元 113年4月9日12時59分許 (入帳時間) 5萬元 113年4月3日13時許 (入帳時間) 5萬元 113年4月9日13時7分許 (入帳時間) 5萬元 113年4月9日13時8分許 (入帳時間) 5萬元 9 黃秀雲 詐欺集團於000年0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與黃秀雲聯繫,佯稱:可下載「ccinv」程式投資獲利云云。 113年4月1日9時54分許 10萬元 農會帳戶 告訴人警詢時之證述、報案紀錄、手寫紀錄、轉帳明細、匯款申請書 (警卷第245至267頁) 113年4月1日10時1分許 5萬元 10 陳思蓉 詐欺集團於113年1月25日以通訊軟體LINE與陳思蓉聯繫,佯稱:可加入投資股票獲利云云。 113年4月1日10時20分許 (入帳時間) 10萬元 農會帳戶 告訴人警詢時之證述、報案紀錄、聊天紀錄 (警卷第293至299、305、313至327頁) 11 翁光宜 詐欺集團於000年0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與翁光宜聯繫,佯稱:可加入「全啟投資」APP投資獲利云云。 113年4月9日12時55分許 (入帳時間) 2萬元 農會帳戶 告訴人警詢時之證述、報案紀錄、對話紀錄截圖資料 (警卷第329至347、354至358頁) 12 廖榮照 詐欺集團於113年1月26日以通訊軟體LINE與廖榮照聯繫,佯稱:可下載「CCINV」APP投資獲利云云。 113年4月9日13時18分許 5萬元 農會帳戶 告訴人警詢時之證述、報案紀錄、轉帳明細 (警卷第361至368、380頁) 13 張家福 詐欺集團於000年0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與張家福聯繫,佯稱:可下載「CCINV」APP投資獲利云云。 113年4月10日8時33分許 (入帳時間) 78萬元(起訴書誤載為78萬48元,應予更正) 農會帳戶 告訴人警詢時之證述、報案紀錄 (警卷第403至430頁) 113年4月10日12時11分許 (入帳時間) 66萬元(起訴書誤載為66萬33元,應予更正) 113年4月12日13時21分許 (入帳時間) 69萬元 14 魏婉琪 詐欺集團於113年3月14日以通訊軟體LINE與魏婉琪聯繫,佯稱:可加入「全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載「ZFX」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 113年4月10日13時許 (同日13時34分許入帳) 27萬元(起訴書誤載為27萬18元,應予更正) 農會帳戶 告訴人警詢時之證述、報案紀錄、匯款申請書 (警卷第431至451頁) 15 蔡佩珊 詐欺集團於不詳時間以通軟體LINE與蔡佩珊聯繫,佯稱:可加入投資股票獲利云云。 113年4月10日15時3分許 (入帳時間) 60萬元(起訴書誤載為60萬3元,應予更正) 農會帳戶 告訴人警詢時之證述、報案紀錄、聊天紀錄、匯款申請書、手寫紀錄 (警卷第463至482、486頁) 16 李彥儒 詐欺集團於113年3月21日以通訊軟體LINE與李彥儒聯繫,佯稱:可加入「旭光」、「華軔國際」投資網站投資獲利云云。 113年4月12日9時54分許 (入帳時間) 5萬 農會帳戶 告訴人警詢時之證述、報案紀錄、轉帳明細、手寫紀錄 (警卷第487至493、495、497至505頁) 17 邱碧霞 詐欺集團於000年0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與邱碧霞聯繫,佯稱:可下載「XGTZ」APP投資獲利云云。 113年4月12日11時8分許 (入帳時間) 30萬元 農會帳戶 告訴人警詢時之證述、報案紀錄、匯款申請書、合作契約書、對話紀錄截圖資料 (警卷第507至517、525至530頁) 18 楊淑涵 (未提告) 詐欺集團於113年1月23日以通訊軟體LINE與楊淑涵聯繫,佯稱:可下載「XGTZ」APP投資獲利云云。 113年4月12日11時51分許 (入帳時間) 20萬元 農會帳戶 被害人警詢時之證述、報案紀錄、存摺交易明細影本、匯款申請書、對話紀錄截圖 (警卷第531至548、552頁) 19 黎兆宸 詐欺集團於000年0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與黎兆宸聯繫,佯稱:可下載「全啟投資」APP投資獲利云云。 113年4月15日9時5分許 2萬元 農會帳戶 告訴人警詢時之證述、報案紀錄、轉帳明細、對話紀錄截圖資料、聊天紀錄 (警卷第563至663頁) 113年4月15日10時19分許 5萬元 113年4月15日10時27分許 3萬元 20 劉幸如 詐欺集團於不詳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與劉幸如聯繫,佯稱:可加入「全起投資」網站、下載「CCINV」APP投資獲利云云。 113年4月15日10時16分許 (入帳時間) 20萬元 農會帳戶 告訴人警詢時之證述、報案紀錄、匯款申請書、對話紀錄截圖資料、轉帳明細 (警卷第664至674、677至688頁) 21 葉曉君 詐欺集團於不詳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與葉曉君聯繫,佯稱:可下載「全啟投資」APP投資獲利云云。 113年4月15日12時32分許 (入帳時間) 15萬元 農會帳戶 告訴人警詢時之證述、報案紀錄、對話紀錄截圖、轉帳明細 (警卷第690至706、714至722頁) 22 吳銘泉 詐欺集團於不詳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與吳銘泉聯繫,佯稱:可加入「朝隆」投資網站、「立恆」投資網站及下載「XGTZ」APP投資獲利云云。 113年4月17日8時41分許 3萬 農會帳戶 告訴人警詢時之證述、報案紀錄、轉帳明細 (警卷第724至734、751頁) 113年4月17日8時43分許 3萬 23 夏富章 (未提告) 詐欺集團於113年1月14日以通訊軟體LINE與夏富章聯繫,佯稱:可加入「旭光」投資APP投資獲利云云。 113年4月17日19時5分許 (入帳時間) 5萬元 農會帳戶 被害人警詢時之證述、報案紀錄、對話紀錄截圖 (警卷第755至770頁) 24 林卓秀美 (未提告) 詐欺集團於000年0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與林卓秀美聯繫,佯稱可加入投資股票獲利云云。 113年4月17日10時32分許 (入帳時間) 12萬元 農會帳戶 被害人警詢時之證述、報案紀錄、匯款申請書 (警卷第771至783、788頁) 25 曾金美 詐欺集團於000年0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與曾金美聯繫,佯稱:可下載「全啟」投資APP投資獲利云云。 113年4月17日11時47分許 (入帳時間) 92萬 農會帳戶 告訴人警詢時之證述、報案紀錄、匯款申請書、對話紀錄截圖資料 (警卷第793至807、816、819至827頁) 26 侯瑞萍 詐欺集團於000年0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與侯瑞萍聯繫,佯稱:可加入「旭光」投資網站投資獲利云云。 113年4月17日12時58分許 5萬元 農會帳戶 告訴人警詢時之證述、報案紀錄、存摺影本、對話紀錄截圖資料、交易明細畫面截圖 (警卷第829至855、865至875頁) 113年4月17日12時59分許 5萬元 27 謝佳威 詐欺集團於113年2月29日以通訊軟體LINE與謝佳威聯繫,佯稱:可加入「旭光」投資投資股票獲利云云。 113年4月17日13時許 (入帳時間) 5萬元 農會帳戶 告訴人警詢時之證述、報案紀錄 (警卷第877至889頁) 28 黃少蓉 詐欺集團於113年2月29日以通訊軟體LINE與黃少蓉聯繫,佯稱:可下載「旭光」APP投資獲利云云。 113年4月17日13時3分許 (入帳時間) 5萬元 農會帳戶 告訴人警詢時之證述、報案紀錄、對話紀錄截圖 (警卷第891至906頁) 113年4月17日13時5分許 (入帳時間) 5萬元 113年4月17日17時32分許 (入帳時間) 5萬元 113年4月17日17時33分許 (入帳時間) 5萬元 29 江罕 詐欺集團於113年3月12日以通訊軟體LINE與江罕聯繫,佯稱:可下載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 113年4月17日13時19分許 (入帳時間) 10萬元 農會帳戶 告訴人警詢時之證述、報案紀錄、對話紀錄截圖 (警卷第957至984頁) 30 吳生傳 (起訴書誤載為吳生傅,應予更正) 詐欺集團於113年2月16日以通訊軟體LINE與吳生傳聯繫,佯稱:可下載「旭光投資」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 113年4月12日9時53分許 5萬元 農會帳戶 告訴人警詢時之證述、報案紀錄、存摺影本、對話紀錄截圖、轉帳明細 (警卷第985至999、1003至1010頁) 31 茆源志 詐欺集團於113年3月12日以通訊軟體LINE與茆源志聯繫,佯稱:可下載「全啟投資」APP投資獲利云云。 113年4月9日11時28分許 5萬元 農會帳戶 告訴人警詢時之證述、報案紀錄、對話紀錄截圖資料、存摺交易明細影本、臺幣活存交易明細查詢畫面截圖、元大銀行交易明細 (偵二卷第23至33、36至37、39頁) 113年4月9日11時35分許 5萬元 32 董景吉 詐欺集團於113年2月19日以通訊軟體LINE與董景吉聯繫,佯稱:可下載「全啟投資」APP投資獲利云云。 113年4月9日12時6分許 (同日12時36分許入帳) 40萬元 農會帳戶 告訴人警詢時之證述、報案紀錄、匯款申請書 (偵三卷第22至26、31、37頁) 33 吳玫宣 詐欺集團於113年3月14日以通訊軟體LINE與吳玫宣聯繫,佯稱:可加入「旭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獲利云云。 113年4月17日9時39分許 5萬元 農會帳戶 告訴人警詢時之證述、報案紀錄、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成功畫面截圖 (偵三卷第43至48、51至54、59、65頁) 113年4月17日9時45分許 4萬元 113年4月17日11時2分許 1萬元 34 鄧筱芷 (未提告) 詐欺集團於113年1月24日以通訊軟體LINE與鄧筱芷聯繫,佯稱:可下載「中洋投資」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 113年4月8日15時31分許 (同日15時39分許入帳) 90萬元 農會帳戶 被害人警詢時之證述、報案紀錄、匯款回條聯、對話紀錄截圖 (併一偵卷第25至37、43、51至52頁) 35 陳君豪 詐欺集團於113年3月14日以通訊軟體LINE與陳君豪聯繫,佯稱:可下載「全啟投資」APP投資獲利云云。 113年4月9日13時11分許 5萬元 農會帳戶 告訴人警詢時之證述、報案紀錄、交易成功畫面截圖、對話紀錄截圖 (併一偵卷第59至79、95至99頁)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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