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420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玉鈴
張靜儀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二編號3「所犯罪名宣告刑」欄內關於「陳玉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年」
應更正為「陳玉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二編號3「所犯罪名宣告刑」欄內關於「張靜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年」
應更正為「張靜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二編號3「所犯罪名宣告刑」欄內關於「陳玉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年」及「張靜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年」之記載,參照該判決附表二其餘編號之內容,可認顯係「陳玉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及「張靜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