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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587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茆怡文

原告
柯侑旻
被告
陳芊樺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3年度易字第37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者,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芊樺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378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茆怡文

                書記官 薛雯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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