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33號
- 原告
- 劉 宜 鑫 年籍詳卷
- 訴訟代理人
- 李文潔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伯勳律師
- 被告
- 楊 再 有 年籍詳卷
- 被告
- 隆大營建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年籍詳卷
- 法定代理人
- 陳武聰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楊再有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上字第19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33號
上列被告楊再有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上字第19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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