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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33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31 日

原告
劉 宜 鑫 年籍詳卷
訴訟代理人
李文潔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伯勳律師
被告
楊 再 有 年籍詳卷
被告
隆大營建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年籍詳卷
法定代理人
陳武聰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楊再有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上字第19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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