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定代理人陳武聰
- 原告劉宜鑫
- 被告楊再有、隆大營建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33號 原 告 劉 宜 鑫 年籍詳卷 訴訟代理人 李文潔律師 林伯勳律師 被 告 楊 再 有 年籍詳卷 隆大營建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年籍詳卷 法定代理人 陳武聰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楊再有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上字第19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本件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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