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號
- 原告
- 傅閔虹
- 被告
- 黃良壽
- 被告
- 俊傑汽車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王俊傑
- 被告
- 鳳凰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江忠穎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一一二年度交簡字第三九七六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號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一一二年度交簡字第三九七六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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