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25 日
- 法官張婉寧、陳嘉臨、鄭銘仁
- 當事人卓永政、羅秀麗、卓宸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5號 原 告 卓永政 羅秀麗 卓宸宇 上一原告之 法定代理人 陳淑婷 原 告 陳淑婷 前列卓永政、羅秀麗、卓宸宇、陳淑婷、陳淑婷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嘉慧律師 被 告 陳建男 金東石通運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蔡金河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3年度交訴字第20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揭規定,爰將本案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婉寧 法 官 陳嘉臨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侯儀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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