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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5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張婉寧陳嘉臨鄭銘仁

原告
卓永政
原告
羅秀麗
原告
卓宸宇
原告
上一原告之
法定代理人
陳淑婷
原告
陳淑婷
原告
前列卓永政、羅秀麗、卓宸宇、陳淑婷、陳淑婷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嘉慧律師
被告
陳建男
金東石通運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蔡金河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3年度交訴字第20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揭規定,爰將本案移送本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婉寧

                    法 官 陳嘉臨

                    法 官 鄭銘仁

                    書記官 侯儀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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