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26 日
- 法官莊政達、黃鏡芳、沈芳伃
- 法定代理人葉仲于
- 原告王源、謝玖臻、王羿文、王桂玲
- 被告林泰志、晏通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81號 原 告 王源 謝玖臻 王羿文 王桂玲 上 四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律師 涂欣成律師 李政儒律師 王紹雲律師 被 告 林泰志 晏通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葉仲于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對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2884號,被告犯過失致重傷 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政達 法 官 黃鏡芳 法 官 沈芳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薛雯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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