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9 日
- 當事人吳季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吳季芸(年籍詳卷) 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律師 林裕展律師 被 告 梁燕(年籍詳卷) 被 告 沛波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詳卷) 法定代理人 顏慶利 訴訟代理人 賴信凱 上列被告梁燕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68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幸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