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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1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陳本良鄧希賢陳貽明

原告
吳季芸(年籍詳卷)
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裕展律師
被告
梁燕(年籍詳卷)
被告
沛波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詳卷)
法定代理人
顏慶利
訴訟代理人
賴信凱

上列被告梁燕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68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陳貽明

書記官 吳幸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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