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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14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陳欽賢盧鳳田王惠芬

原告
馮陳淑華
訴訟代理人
王盛鐸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竑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芳銘
被告
陳鯨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283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盧鳳田

法 官 王惠芬

書記官 張怡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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