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安簡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9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蔡清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勞安簡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清河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偵字第31361號、112年度調院偵字第791號),因被告已自白犯罪(112年度勞安訴字第2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蔡清河犯過失致死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蔡清河(下稱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依被告之自白及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並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合議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貳、實體事項 一、犯罪事實 被告蔡清河於民國000年0月間承攬「弘凱工程行」之圓竹施工架工程,並於同年5月11日僱用郭州文,被告蔡清河為職 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3款之雇主,本應注意雇主對防止有墜落、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雇主對於在高度2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 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竟疏未注意上開事項,致使郭州文於112 年5月11日14時30分許,在臺南市○○區○○街000號,進行「張 秀蘭住宅防水工程」中之「圓竹施工架工程」時,在該工程南面外牆圓竹施工架第2層橫檔處(距地面約3.6公尺)處進行圓竹傳遞作業時,不慎墜落至地面,造成頭部外傷、雙側氣血胸之傷害,經送往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急救,仍於同日16時6分許不治死亡。 二、得心證之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清河坦承不諱,復有附表所示之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足堪認定,應依法論科。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蔡清河所為,則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職業 安全衛生法第40條第1項之違反應有防止危害安全衛生設施 規定致生職業災害罪;其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過失致死罪處斷。 ㈡爰審酌被告蔡清河之年紀、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職業,以及其前未有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違反注意義務之程度、本案發生的原因、犯後坦承犯行並業與被害人家屬和解,有本院113年度南司刑移調 字第90號調解筆錄可查(院卷第5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已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家屬和解,信其經此偵審程序,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予以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慶瑋提起公訴,檢察官莊士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刑事第七庭法 官 鄧希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曾詩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 金。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0條 違反第6條第1項或第16條第1項之規定,致發生第37條第2項第1 款之災害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 元以下罰金。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附 表 卷目: 一、院卷 ①【本院112年度勞安訴字第2號】刑事卷宗卷1宗,即下稱「院卷 」 二、偵卷 ①【南檢112年度相字第792號】卷1宗,即下稱「相驗卷」 ②【南檢112年度偵字第27029號】卷1宗,即下稱「偵一卷」 ③【南檢112年度偵字第31361號】卷1宗,即下稱「偵二卷」 ④【南檢112年度調院偵字第791號】卷1宗,即下稱「偵三卷」 三、警卷 ①【南市警歸偵字第1120537340號】卷1宗,即下稱「警卷」 ▂▂▂▂▂▂▂▂▂▂▂▂▂▂▂▂▂▂▂▂▂▂▂▂▂▂▂▂ 壹、供述證據 一、被告供述部分 編號 姓 名 筆錄種類(出處) 1 被告蔡清河 112年5月12日警詢筆錄(相驗卷第39至42頁) 112年8月10日警詢筆錄(警卷第3至7頁) 112年5月12日偵訊筆錄(相驗卷第73至75頁) 112年9月25日偵訊筆錄(偵一卷第11至13頁) 二、證人供述部分 編號 姓 名 筆錄內容(出處) 1 證人宋金銀 112年5月11日警詢筆錄(警卷第13至16頁;同相驗卷第23至26頁) 112年8月8日警詢筆錄(警卷第17至20頁) 112年5月12日偵訊筆錄(相驗卷第69至71頁) 112年9月25日偵訊筆錄(偵一卷第11至13頁) 2 證人郭州珍 112年9月25日偵訊筆錄(偵一卷第11至13頁) 3 證人陳淑合 112年5月11日警詢筆錄(警卷第21至24頁;同相驗卷第27至30頁) 4 證人張秀蘭 112年5月11日警詢筆錄(相驗卷第31至34頁) 5 證人盧郭仕愷 112年5月11日警詢筆錄(相驗卷第35至38頁) 貳、非供述證據 一、物證部分 編 號 證據名稱(出處) 1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中文診斷證明書(警卷第25頁;同相驗卷第21頁) 2 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6張(警卷第29至33頁;同相驗卷第43至47頁) 3 非病死(或可疑非病死)司法相驗通報單(相驗卷第19頁) 4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勘驗筆錄(相驗卷第67頁) 5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相驗卷第77頁;同警卷第27頁) 6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驗報告書(含相驗照片16張)(相驗卷第79至93頁) 7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相驗照片19張(相驗卷第101至119頁) 8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毒物化學鑑定書(相驗卷第125頁) 9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12年8月7日勞職南4字第1121807526A號函暨自然人張秀蘭「張秀蘭住宅防水工程」之承攬人蔡清河所雇勞工郭州文發生墜落災害致死重大職業災害檢查報告書(相驗卷第127至146頁) 10 郭州珍於偵查中提出之現場照片4張(偵一卷第17至2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