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24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5 日
- 法官鄭銘仁
- 被告劉甯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245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甯芯 選任辯護人 賴柔樺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續字第15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判決如下: 主 文 劉甯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劉甯芯與鄭巧穎係透過共同友人吳佩穎介紹而認識,劉甯芯明知其並無為鄭巧穎代為投資股票之真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10年7月初,向鄭巧穎佯稱:其很會投資股票,可以由鄭巧穎提供資金予劉甯芯代操股票為由,致鄭巧穎陷於錯誤,誤認劉甯芯收受資金後將協助投資股票,因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陸續轉帳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至劉甯芯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共轉帳4筆,合計達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劉甯芯並於附表二所示時間,陸續回報、告知鄭巧穎如附表二「被告所稱代操股票紀錄欄」所示不實之投資情形,致使鄭巧穎誤信劉甯芯確有將其交付款項用於投資。嗣於111年10月,鄭巧 穎請求劉甯芯匯還上開資金及獲利未果,且劉甯芯以各種理由推託搪塞還款,並失去聯繫,鄭巧穎始驚覺遭詐騙。案經鄭巧穎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本件被告劉甯芯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認宜為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則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並得依同法第310條之2之準用同法第454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僅記 載「證據名稱」),合先敘明。 三、上揭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佐證: ㈠被告於偵訊之供述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鄭巧穎於偵查中之證述。 ㈢卷附被告與告訴人之LINE對話記錄截圖、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13年6月17日台新證經發字第1130000076號函覆劉甯芯帳戶交易明細、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8月7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30019206號函覆之劉甯芯帳戶交易 明細、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3年8月7日玉山個(集)字第1130090484號函覆之被告劉甯芯玉山證券交易明細、告訴人鄭 巧穎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匯款紀錄翻拍照片、被告手寫操盤紀錄、被告劉甯芯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開戶資料。 四、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爰審酌被告明知無代告訴人投資購買股票之意願,以其自身參與股票買賣之經驗,誘使告訴人匯款300萬元給被告代為投資股票 ,於收受告訴人款項後,以提出不實之操盤紀錄取信於告訴人,致使告訴人血本無歸,損及告訴人權益高達300萬元, 又於犯後一度否認犯行,聲請本院向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花旗環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調閱多名案外人之證券交易明細後,始願坦承犯行,徒然浪費司法資源;兼衡其於本院自述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現在作酒店,月收入約七萬多,未婚,無子女,現在自己一個人住,需扶養母親之家庭生活及經濟、工作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怡君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坤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侯儀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轉帳時間 轉帳金額 (新臺幣) 轉入帳戶 出處 1 110年9月17日上午10時42分許 99萬元 被告所有之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警卷第43頁 2 110年9月17日上午10時59分許 1萬元 被告所有之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警卷第43頁 3 110年9月27日上午10時41分許 100萬元 被告所有之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警卷第44頁 4 110年10月1日上午10時39分許 100萬元 被告所有之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警卷第45頁 總計:300萬元 附表二: 編號 時間 金流 (新台幣) 被告所稱 代操股票紀錄 備註 對應證物編號 1 110/9/17 99+1萬元 愛普0000 000 0+1張(融資) 鄭巧穎中信帳戶000-000000000000匯99+1萬至劉甯芯國泰世華帳戶 000000000000000 告證1 (偵續卷第55頁、警卷第43頁) 2 110/9/24 出售愛普3張 770 資金100萬至109萬 告證2 (偵續卷第57頁上方2張及左下) 3 110/9/27 100萬元 購入 1張創意(買進價為475) 10張嘉晶(買進價為93) 追加代操資金 鄭巧穎元大帳戶:0000000000000000匯100萬至劉甯芯國泰世華帳戶:000000000000 被告說明代操獲利結算會抽15% 並稱是友情價,不然原本是25% 告證3 (偵續卷第63頁左上、第64頁、警卷第44頁) 4 110/09/29 賣出 1張創意480出場 10嘉晶85出場 告證4 (偵續卷第65頁) 5 110/09/30 購入 宏觀3張 325 告證5 (偵續卷第67頁左下) 6 110/10/01 100萬元 追加代操資金 鄭巧穎元大帳戶:0000000000000000匯100萬至劉甯芯國泰世華帳戶:000000000000 告證6 (偵續卷第73頁、警卷第45頁) 7 110/10/04 投入100萬美股期貨放空100口 告證7 (偵續卷第75頁) 8 110/10/05 被告稱緊急需要資金要週轉借款200萬元,要告訴人出售自己證券戶購置的6張宏觀股票為其週轉,並稱目前價位出售虧損的33萬她會彌補 告證8 (偵續卷第77頁上方2張、第78頁左下) 9 110/10/06 購入: 中碳金額與張數不明 貿聯2張250 告證8、告證9 (偵續卷第79頁左下、第81頁左上) 10 110/10/07 170萬元 50萬 (均未計入本案詐欺金額) 創意 1張 511 被告當日要多週轉借款20萬元,故匯出總計220萬元借款 鄭巧穎元大帳戶:0000000000000000匯170萬至劉甯芯國泰世華帳戶:000000000000 鄭巧穎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匯50萬至劉甯芯國泰世華帳戶:000000000000 告證10 (偵續卷第83頁左上、警卷第47頁) 11 110/10/09 (總資金100萬+9/27 100萬+10/01 100萬美股期貨 ) 持有6568宏觀 325 3張 3443創意 511 1張 3665貿聯 250 2張 台股持有成本199萬 🍎期貨資金100萬 🍄10/05 美股期貨賺4w3" 告證11 (偵續卷第85頁左上) 12 110/10/12 購入2張合一 175 告證12 (偵續卷第87頁右邊) 13 110/10/20 6萬(未計入本案詐欺金額) 被告借款6萬稱要幫母親買生日禮物 鄭巧穎中信帳戶000-000000000000匯6萬至劉甯芯國泰世華帳戶:000000000000 告證13 (偵續卷第85頁上方2張、警卷第49頁) 14 110/10/21 被告回報持有股票: (總資金100萬+9/27100萬+10/01 100美股期貨 ) 持有6568宏觀 325 3張 3443創意 511 1張 3665貿聯 250 2張 台股持有成本199萬 期貨資金100萬 10/05 美股期貨賺4w3 告證14 (偵續卷第91頁左上) 15 110/10/22 被告匯還6萬(未計入本案詐欺金額) 劉甯芯玉山銀行帳戶:000000000000匯6萬至鄭巧穎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 告證15 (偵續卷第95頁) 16 110/10/25 創意1張577獲利出場換宏達電10張 52.7 告證16 (偵續卷第97頁左上) 17 110/10/26 宏觀 350(352*1 353*1 355*2) 4張追加資金120購買 因被告稱其多買宏觀差90萬,央求告訴人多投入資金120萬買下被告多買之宏觀4張350 告證17 (偵續卷第99頁上方2張) 18 110/10/27 120萬(未計入本案詐欺金額) 購買宏觀之追加資金 鄭巧穎中信帳戶000-000000000000匯100萬至劉甯芯國泰世華帳戶:000000000000 告證18 (偵續卷第101頁左下、警卷第50頁) 19 110/11/03 16萬(未計入本案詐欺金額) 借款16萬元 告訴人中信帳戶000-000000000000轉入10+6萬至被告指定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 另告訴人告知被告希望提早結束代操 告證19 (偵續卷第103頁左上) 20 110/11/05 被告匯還16萬(未計入本案詐欺金額) 被告在催促下先還款16萬 劉甯芯國泰世華帳戶:000000000000匯16萬至鄭巧穎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 告證20 (偵續卷第105頁) 21 110/11/07 被告稱明天(11/08)要出售合一持股 告證21 (偵續卷第107頁左上) 22 110/11/09 被告稱合一245出場 被告另稱要把應還款之253萬中之150萬轉為為告訴人購置愛普 另稱有配股貿聯數額不明 告證22 (偵續卷第111頁右上及左下) 23 110/11/10 被告手寫紀錄: 11/07合一240出場 11/09買進貿聯259 4張 11/10宏達電 83.5 5張出場 買進愛普 551 2張 宏觀 334 2張 --------------------- 稱為告訴人持有之股票為 宏觀325 3張334 2張 貿聯259 4張 宏達電 57.5 5張 愛普 551 2張 總持有成本437萬未動用36萬 告證23 (偵續卷第113頁右上、第114頁) 24 110/11/11 稱宏達電 84賣出 告證24 (偵續卷第115頁右下) 25 110/11/12 被告匯還115萬(係返還未計入本案詐欺金額之借款) 劉甯芯玉山銀行帳戶:000000000000匯115萬至鄭巧穎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 原本應匯還120萬,告訴人同意其中5萬由被告做公益。 告證25 (偵續卷第117頁上方2張) 26 110/11/21 依被告傳送之打字紀錄: 11/12 出場宏達電 86.7 5張 11/15 出場愛普574 2張 11/19買聯詠 469 3張 晶心科615 1張 告證26 (偵續卷第119頁) 27 110/11/23 稱聯詠 489 3張出場 告證27 (偵續卷第121頁) 28 110/11/26 稱晶心科 610 出場換合一 告證28 (偵續卷第123頁) 29 110/12/28 購置中沙95 10張 被告稱要將應返還告訴人之100萬借款轉為為告訴人購置中沙股票 告證29 (偵續卷第125頁左上) 30 111/01/04 出售中沙 120 10張 買毛寶 37 30張 告證30 (偵續卷第127頁左邊) 31 111/02/04 被告回報2022操盤紀錄: 6568宏觀 325x3 334x2 1732 毛寶 38x15 (*)1/09買進3008大立光2280 融資合併 梅根持有成本92萬 (*)1/24 50出場毛寶5張收回25萬換股1760寶齡富錦 82x3 (生技股不得融資) 備用金24萬整 02/04整理持股 玉晶光短打賺+5萬 愛普短打 -3萬 加總和共29萬 告證31 (偵續卷第129頁左下) 32 111/02/07 🤍4/29"👭梅根(總資金553萬) 持有6568宏觀 325 3張 334 2張 3008 大立光 2280(融資) 1張 1732 毛寶 38 10張 1760 寶齡富錦 82 10張 3665 貿聯-KY 282x5 6742澤米 85x2 告證32 (偵續卷第131頁左上) 33 111/05/15 被告手寫紀錄及訊息紀錄: 5/15 更新持股: 梅根(總資金553萬) 持有6568宏觀 325 3張 334 2張 /165W 1760 寶齡富錦 146.5 3張/44W 3665貿聯-KY 282x7/195W 1560中砂 102x4 /40.8W 6547 高端疫苗 267x2/54W 3141 晶宏 156.5x2/31W3 未動用資金 2W2 告證33 (偵續卷第137頁左上左下) 34 111/07/05 被告訊息紀錄: 持有6568宏觀 325 3張 334 2張 /165W 1760寶齡富錦 146.5 3張/44W 3665貿聯-KY 282x7/195W 1560中砂 102x4 /40.8W 6547 高端疫苗 267x2/54W 3141晶宏 156.5x2/31W3 告證34 (偵續卷第139頁) 35 111/08/02 被告手寫紀錄: 統整持股: 6568 宏觀325x3 334x2 1560 中砂 102x4 150x2 3406 玉晶光 375x3 3141 晶宏156.5x2 6547 高端疫苗 267x2 2388 威盛 65.1x20 未動用資金8000 告證35 (偵續卷第141頁右邊)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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