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27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子進(原名:黃挺誌)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字第203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改依簡式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黃子進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小客車壹台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黃子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且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後,檢察官、被告對本件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均表示同意,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本件以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就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見院卷第37、44頁)」、「兆鴻國際實業社之查詢資料1份(見警卷第47頁)」外,餘均引用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爰審酌被告向告訴人承租小客車1台,竟持之質押予他人以擔保借款,而將系爭車輛侵占入己,造成告訴人於被告未依約繳款時無法取回車輛,受有相當之損失,實屬不該,並考量被告犯後坦認犯行,惟迄未能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或賠償損害,告訴人自行與第三人處理車輛後續事宜,有告訴人113年1月10日刑事陳明狀暨所附之汽車買賣合約書影本及電子發票證明聯影本各1份在卷可憑(見偵2卷第19至27頁),兼衡被告自陳大學肄業之教育程度,離婚、育有2名未成年小孩,小孩與前妻生活,現在從事裝潢木工學徒,日薪新臺幣1,100元,需按月給前妻扶養費用(見院卷第45至46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被告侵占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小客車1台,係其犯罪所得,並未扣案,亦未發還告訴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文俐、郭育銓提起公訴,檢察官白覲毓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調偵字第2030號
被 告 黃子進(原名黃挺誌)
男 0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子進於民國111年9月29日以兆鴻國際實業社之名義,向日
盛全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下稱日盛全
台通公司)租賃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租期60月,
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78,500元,黃子進明知該車為日盛全
台通公司所有,僅於111年9月29日起出租予兆鴻國際實業社
使用並約定116年10月2日前應返還予日盛全台通公司。然黃
子進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12年2月份持上開車輛作
為抵押品質押予鼎翔中古車行,以此擔保其曾向鼎翔中古車
行借款之2,500,000元,將該車變異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
己。嗣日盛全台通公司無法取回車輛,遂委由林明峰報警處
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日盛全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委由林
明峰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黃子進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全部犯罪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代理人林明峰於警詢及偵查時之證述(未具結) 全部犯罪事實。 3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之行車執照影本、車輛租賃契約書、租賃車輛點交單、租金明細表 被告曾於上揭時間向告訴人日盛全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租賃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租期60月,每月租金78,500元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檢 察 官 郭 文 俐
檢 察 官 郭 育 銓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 子 敬
(本院按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