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35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永隆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本院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永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永隆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