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45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劉科宏
上列被告因毀損債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36853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適用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毀損債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涉犯刑法第356條之毀損債權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就本案,業與告訴人和解,告訴人亦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36853號
被 告 劉科宏 男 4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居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毀損債權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科宏(原名劉銀河)擔任其弟劉銀川之債務擔保人,而劉
銀川因貸款積欠米蘭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米蘭公司
)新臺幣(下同)11萬9175元,經米蘭公司提起民事訴訟,
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核發米蘭公司100年度司促字第17387
號支付命令確定,嗣米蘭公司於民國107年6月12日將上開債
權讓與阿蕯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下稱阿蕯公司)。詎劉科宏
明知其所有之財產已處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且倘其將名下
財產處分,將致債權人即阿蕯公司無法受償,仍基於毀損債
權之犯意,於000年00月間,處分其名下車牌號碼0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所得款項10餘萬元並未用以償還阿蕯公司,
而損害阿蕯公司之債權。
二、案經阿蕯公司訴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科宏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代理人甘昊文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債
權憑證、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稅務電子閘門財
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6條之毀損債權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檢 察 官 吳 維 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戴 清 文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6條
(損害債權罪)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
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
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