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6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08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王銘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66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銘偉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972號),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中就被訴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本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王銘偉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依本院113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557號調解筆錄所示調解成立內容,履行對陳璿名之賠償。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就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王銘偉於本院行準備程序及審理中所為之自白」、「告訴人陳璿名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所為之陳述」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於5年內未曾因案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前案 紀錄在卷可憑,其因一時短於思慮,罹此刑章,經此偵審科刑教訓,當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且被告已於本案辯論終結後,與告訴人陳璿名成立調解,同意分期賠償告訴人新臺幣(下同)94,345元,告訴人同意於收訖全部款項後,原諒被告,並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有本院113年度南司刑移調 字第557號調解筆錄在卷可憑,本院審酌上情,因認所宣告 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惟 為確保被告能切實履行上開調解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內容,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命被告依上述調解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內容向告訴人支付損害賠償。如被告未按期履行,告訴人得請求檢察官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 ,向本院聲請撤銷被告之緩刑宣告,附此敘明。 三、被告已與告訴人成立調解,同意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若再就犯罪所得諭知沒收,應屬過苛,爰不予宣告沒收。 四、本判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準用同法第454條之規定 製作,依法無庸記載量刑理由,併予敘明。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羽羚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政賢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卓博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6972號被 告 王銘偉 男 OO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王銘偉自民國112年3月31日起至112年6月24日止,任職於址設○○市○區○○路000號「玩○趣企業社」,擔任中班、夜班之 店員,負責收取客人消費之款項、銷售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利用職務之便,於附表編號1至71「侵占款項時間」欄所 示時間,向客戶收取附表編號1至71「商品」欄所示商品如 「金額」欄所示之價金後,未將款項繳回公司,將附表編號1至71所示,合計新臺幣(下同)11萬5,145元之款項侵占入己。嗣經「玩○趣企業社」負責人陳璿名清查對帳後發現有異,向本署提出告訴,因而查知上情。 二、案經陳璿名告訴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王銘偉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全部犯罪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陳璿名於警詢時之證述 全部犯罪事實。 3 玩樂趣企業社貨品庫存表、監視器畫面及POS結帳主機系統畫面翻拍照片、被告與告訴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各1份 佐證被告上開犯行。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被告附表編號1至71所為侵占犯行,均係在其任職於「玩樂趣企 業社」之112年5月13日至112年6月24日期間內密集為之,且侵害同一告訴人之財產法益,客觀上足認係出於一個業務侵占犯意而接續為之,請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被告所侵占之款項,為其犯罪所得,除已合法償還告訴人之部分外,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7 日檢 察 官 廖 羽 羚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書 記 官 蔡 素 雅 附表 編號 侵占款項時間 商品 金額 1 112年5月13日17時22分 樂高盒組76245 1,090元 2 112年5月14日11時39分 樂高盒組21244 1,510元 3 112年5月16日14時35分 樂高零件 340元 4 112年5月16日15時7分 樂高零件 230元 5 112年5月19日19時33分 樂高零件 360元 6 112年5月20日11時50分 樂高零件 480元 7 112年5月20日12時36分 樂高盒組00000 000元 8 112年5月20日12時36分 樂高人偶 260元 9 112年5月20日12時52分 樂高盒組75333 (貨品庫存表無此貨品) 1,120元 10 112年5月20日15時5分 樂高盒組42122 1,620元 11 112年5月20日16時8分 樂高盒組75356 2,399元 12 112年5月20日17時9分 樂高零件 230元 13 112年5月21日11時24分 樂高盒組00000 000元 14 112年5月21日17時56分 樂高零件 880元 15 112年5月23日16時8分 樂高人偶 450元 16 112年5月27日17時45分 樂高人偶 330元 17 112年5月27日18時5分 樂高零件 420元 18 112年5月28日11時31分 樂高零件 180元 19 112年5月29日17時58分 樂高人偶 6,950元 20 112年5月31日18時16分 樂高盒組42126 4,050元 21 112年6月2日14時44分 樂高人偶 650元 22 112年6月2日15時4分 樂高鑰匙圈 120元 23 112年6月2日15時44分 樂高盒組60379 2,885元 24 112年6月3日11時7分 樂高零件 100元 25 112年6月3日11時25分 樂高盒組00000 000元 26 112年6月3日11時25分 樂高零件 360元 27 112年6月3日14時2分 樂高人偶 640元 28 112年6月3日15時1分 樂高盒組00000 000元 29 112年6月3日17時44分 樂高盒組00000 000元 30 112年6月3日18時9分 樂高零件 480元 31 112年6月4日11時20分 樂高盒組00000 000元 32 112年6月6日15時2分 樂高盒組00000 000元 33 112年6月6日15時2分 樂高零件 245元 34 112年6月9日13時34分 樂高人偶 380元 35 112年6月9日18時12分 樂高盒組00000 000元 36 112年6月9日18時12分 樂高盒組60371 1,770元 37 112年6月10日10時49分 樂高盒組10290 3,780元 38 112年6月10日11時51分 樂高零件 280元 39 112年6月10日14時25分 樂高盒組00000 000元 40 112年6月11日12時25分 樂高人偶 390元 41 112年6月11日17時3分 樂高盒組10698 1,599元 42 112年6月13日15時22分 樂高盒組00000 000元 43 112年6月13日15時22分 樂高盒組00000 000元 44 112年6月14日14時1分 樂高盒組00000 000元 45 112年6月14日14時1分 樂高盒組00000 000元 46 112年6月14日14時45分 樂高盒組11020 2,849元 47 112年6月14日16時15分 樂高盒組00000 000元 48 112年6月14日16時15分 樂高盒組00000 000元 49 112年6月16日16時39分 樂高盒組76416 1,999元 50 112年6月17日11時1分 樂高盒組43194 1,325元 51 112年6月17日14時10分 樂高盒組60371 1,770元 52 112年6月17日15時23分 樂高盒組76414 1,999元 53 112年6月17日18時31分 樂高零件 480元 54 112年6月18日16時35分 樂高盒組71772 1,949元 55 112年6月19日14時25分 樂高人偶 1,280元 56 112年6月21日19時4分 樂高盒組42096 5,599元 57 112年6月23日14時42分 樂高盒組00000 000元 58 112年6月23日14時42分 樂高盒組76247 1,560元 59 112年6月23日14時42分 樂高零件 840元 60 112年6月23日15時41分 樂高人偶 100元 61 112年6月23日16時46分 樂高人偶 140元 62 112年6月23日17時28分 樂高零件 180元 63 112年6月23日18時23分 樂高盒組00000 000元 64 112年6月24日11時49分 樂高零件 520元 65 112年6月24日12時25分 樂高盒組00000 000元 66 112年6月24日12時25分 樂高盒組00000 000元 67 112年6月24日12時25分 樂高零件 280元 68 112年6月24日14時41分 樂高盒組10311 1,799元 69 112年6月24日14時45分 樂高盒組10280 1,599元 70 112年3月31日起至000年0月00日間某時 樂高盒組pos機庫存表未入帳金額 2萬3,757元 71 112年3月31日起至000年0月00日間某時 樂高其他商品預估侵占金額 1萬8,000元 合 計 11萬5,4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