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9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誹謗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8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邱宗瑋、戴裕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9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宗瑋 選任辯護人 黃冠偉律師 被 告 戴裕堃 蔡漢誠 楊羽翔 蘇政宏 王慎為 陳韋諺 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壬○○為瑋鑫工坊負責人,緣其祖父母與 告訴人辛○○因故發生糾紛,竟心生不滿,意圖散布於眾,基 於妨害名譽之犯意,在Instagram通訊軟體上留言請瑋鑫工 坊之客戶或友人去告訴人所經營之臉書社群網站名稱「緣太室內裝修設計」粉絲頁留負評,被告壬○○之友人即被告丁○○ 、丙○○、乙○○、戊○○、己○○、甲○○及少年朱○佑、梁○文、李 ○綸(未滿18歲,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另經警移送本院少年法庭調查)等人在Instagram通訊軟體上看見被告壬○○之留 言後,明知渠等與告訴人或「緣太室內裝修設計」之工作人員均未曾接洽過或接受過設計服務,竟於民國112年8月15日14時44分許前,前往告訴人所經營之上開臉書「緣太室內裝修設計」粉絲頁,分別以臉書暱稱「丁○○」「丙○○」、「楊 翔」、「戊○○」、「己○○」、「甲○○」,分別在粉絲頁評論 發表:「對顧客的態度有待加強」、「雖然不認識但看到這麼多負評連找都不想找了」、「為什麼可以對客人大小聲」、「一般般而以沒有到特別好」、「爛到不行還對客人小聲」、「對顧客態度很差真的不建議」等不實內容之文字訊息(詳如附表所示),使不特定人得以共聞共見,足以貶損告訴人及「緣太室內裝修設計」之名譽。因認被告7人均係涉 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第302條至第304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7人被訴加重誹謗案件,公訴意旨認係觸犯刑法 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 乃論。因告訴人於訴訟繫屬中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本院卷第159頁)。依照上揭法律規定,本件爰 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本案經檢察官蔡明達提起公訴,檢察官庚○○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盈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附表: 編號 姓名 貼文時間 貼文內容 1 丁○○ 112年8月15日2時57分 對顧客的態度有待加強 2 丙○○ 112年8月15日9時1分 雖然不認識但看到這麼多負評連找都不想找了 3 乙○○ 暱稱楊翔 112年8月15日3時53分 一般般而以沒有到特別好 4 戊○○ 112年8月15日3時58分 爛到不行還對客人小聲 5 己○○ 112年8月15日3時41分 對顧客態度很差真的不建議 6 甲○○ 112年8月15日2時57分 為什麼可以對客人大小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