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98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美玉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內關於「如易服勞役」應更正為「如易科罰金」。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如易服勞役」,顯係「如易科罰金」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規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