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智附民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2 日
- 當事人邁可科斯、MONINA ZHU、久瑞企業有限公司、王璟瑞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智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邁可科斯(瑞士)國際公司(MICHAEL KORS (SWITZERLAND)INTERNATIONAL GMBH) 代 表 人 MONINA ZHU(朱琦) 訴訟代理人 謝尚修律師 複 代理 人 卓容安律師 被 告 久瑞企業有限公司 兼 代表 人 王璟瑞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周宛瑩 法 官 黃鏡芳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建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