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15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8 日
- 法官蕭雅毓
- 當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李永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54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永祥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502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 通常訴訟程序(原案號:113年度易字第650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李永祥犯失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李永祥係勁岡機械有限公司(下稱勁岡公司)之實質負責人,李永祥於民國110年8月4日向廣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廣玥公司)以新臺幣20萬元(下同)之價格,購買裝設於廣玥公司位在臺南市○○區○○路00巷00號內出片廠房之30米網 式發泡爐,並由李永祥自行將上開發泡爐由出片廠拆卸,李永祥於110年10月10日13時58分許,僱請工人江榮展、程顯 章等人至出片廠南側,欲就天車及發泡爐連接處進行切割,李永祥明知進行切割時會使用乙炔氧切割器,切割時會產生火花,其本應注意檢視、評估工作時四周環境、物品之安全,並搬離施工場域之易燃物,或設置足以完全遮蔽或隔絕火花之安全防護隔離設施,以避免使用乙炔氧切割器切割時產生之火花,引燃四周之易燃物品,以防止火災或其他可能危險之發生,且依當時情形復無不能注意情事,竟疏未注意,未於施工前巡視施工場域,致未發現有瑜珈墊擺放緊鄰廠區鐵皮外東南側,而於施工前加以移置,致程顯章使用乙炔氧切割器切割時所產生之火焰,經由出片廠房南側鐵皮浪鈑之溝渠縫隙掉落高溫熔融金屬火星,不慎引燃上開瑜珈墊,致上址出片廠房燒燬(燒燬情形詳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並 延燒至廠區之裁邊廠房、倉庫與裁邊廠房雨遮走廊、雨遮儲存區、雨遮資源回收區、廁所、倉庫、熱壓包裝廠房(受燒情形詳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及位在臺南市○○區○○街000 號之毅承股份有限公司(受燒情形詳如附表二所示),致生公共危險。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告訴人陳素蓁於偵訊時之指訴及證述(偵卷第49至52頁、第121 至124頁、第188至189頁)、證人江榮展於警詢時之陳述、 偵訊時之證述(警卷第9至11頁,偵卷第21至27頁、第284至285頁)、證人程顯章於警詢時之陳述、偵訊時之證述(警 卷第13至16頁,偵卷第21至27頁、第284至285頁)、證人曾肇誠於偵訊時之證述(偵卷第195至197頁)、證人陳錫卿於偵訊時之證述(偵卷第51頁)、證人向勝漢於偵訊時之證述(偵卷第283至285頁)、證人即廣玥公司廠長莊瑞南於警詢時之陳述、偵訊時之證述(警卷第17至19頁,偵卷第21至28頁、第154至157頁、第255至256頁)、證人即廣玥公司工程師江柏璋於偵訊時之陳述與證述(偵卷第79至81頁、第123 至124頁、第153至157頁)、證人即廣玥公司保全洪文通於 偵訊時之證述(偵卷第62至64頁、第113至114頁)、證人即告訴人秘書葉靜潔於偵訊時之證述(偵卷第245至246頁)、證人即勁岡公司負責人李坤承於偵訊時之證述(偵卷第61至62頁)、證人即景勝消防公司負責人李青倫於偵訊時之證述(偵卷第219至220頁)、臺南市政府消防局110年10月27日 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警卷第21至259頁)、勁岡機械有限 公司110年8月4日詢購單(偵卷第57頁)、臺南市政府消防 局113年1月18日南市消預字第1130001703號函暨廣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至110年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專業性複查相關資料(偵卷第299至305頁)在卷可稽,堪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而得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所謂燒燬建築物,應指建築物受火焚燒而達於毀壞之程度而言,倘若破壞建築物之重要部分,足致該建築物之全部或一部失其效用,如附著房屋之牆壁,為房屋之重要部分,如有毀壞,則不論其為全部或一部,苟因此致該房屋原來效用之全部或一部喪失,均應認定該建築物已達燒燬之程度;又若僅屋內天花板、傢俱、裝潢出現煙燻、碳化或燃燒之情形,並未損及房屋之鋼筋混凝土、牆壁結構等主要構成部分,即非燒燬,必該建物已不足遮蔽風雨,供人棲身等使用效能已喪失,始足構成燒燬之要件(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463號 判決、89年度台上字第2495號、71年度台上字第658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廣玥公司出片廠房之鐵皮屋頂、鐵皮牆壁及鋼柱、鋼樑均因受燒變形、倒塌,主要構成部分均已嚴重毀損,該等遮蔽風雨、供人棲身等使用效能已喪失,堪認該等建物喪失主要效用,合於燒燬之要件。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73條第2項之失火燒燬現有人所在建築物罪。 ㈡次按刑法第173條第1項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罪,自係指供人居住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之整體而言,應包括墻垣及其內所有設備、傢俱等一切物品,故一個失火行為,若同時燒燬住宅、建築物與其內之所有物品,無論該其他物品為他人或自己所有,與同時燒燬數犯罪客體之情形不同,均不另成立刑法第175條第3項失火燒燬住宅、建築物以外之他人或自己所有物罪(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1471號判決、83年度台上字第225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法上公共危險罪,其所保護之法益,重在公共安全,故其罪數應以行為之個數定之。又一失火行為所燒燬之對象縱然不同,但行為僅一個,而應為整體的觀察,成立單純一罪(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608號、88年度台上字第167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除失火燒燬廣玥公司之出片廠房外,雖亦燒燬該建物內部之物品,揆諸前揭說明,不另成立刑法第175條第3項失火燒燬住宅、建築物以外之他人或自己所有物罪;又被告之失火行為,另延燒至廠區之裁邊廠房、倉庫與裁邊廠房雨遮走廊、雨遮儲存區、雨遮資源回收區、廁所、倉庫、熱壓包裝廠房及隔壁毅承股份有限公司建物,並使倉庫之鐵皮牆壁、鐵皮屋頂受燒變形、倒塌,喪失原有之效用而達於燒燬程度,然被告所為既屬單一之失火行為,揆諸前揭說明,仍應僅論以一失火燒燬現有人所在建築物罪。起訴意旨認被告另涉犯刑法第175條第3項之失火燒燬建築物以外之物罪嫌,應從一重之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處斷等語,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㈢爰審酌被告知悉使用乙炔氧切割器切割時會產生高溫及火花,其本應注意檢視、評估工作環境之安全,並搬離易燃物或設置安全防護隔離設施,卻因過失行為引發本案火災,致廣玥公司之出片廠房、倉庫燒燬而喪失效用,廠區其他區域及隔壁毅承股份有限公司建物亦遭波及受損,除造成公共危險,同時對他人之財產造成損害均非輕微,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認犯行,應非無悔意,及其自陳教育程度為高中肄業、離婚,育有3個孩子、均已成年,目前 沒有工作,罹患疾病、需持續治療,暨本案被告之過失程度、所生危害與告訴人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173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蕭雅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蘇豐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73條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 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 金。 【附表一】 編號 位置 受燒情形 1 裁邊廠房、倉庫與裁邊廠房雨遮走廊、雨遮儲存區、雨遮資源回收區及廁所 1.裁邊廠房:外觀鐵皮外牆上部輕微受煙燻黑;鐵皮外牆中下部及鐵捲門均未受燒損;內部鐵皮屋頂、鐵皮牆壁、窗戶、鐵捲門、瑜珈墊泡棉、木棧板、機器及水泥地板均未受燒損。 2.倉庫與裁邊廠房雨遮走廊:鐵皮雨遮南側隔熱泡棉部分燒熔燒失,北側尚屬完整;鐵皮雨遮南側部分受燒變色,鐵皮雨遮北側尚屬完整;鐵皮牆壁上部受燒變色,下部未受損;水泥牆壁上部受燒變色,下部未受燒損;水冷式冷氣室外機、塑膠桶、金屬桶、木棧板及水泥地板均未受燒損。 3.雨遮儲存區:鐵皮雨遮西側受燒變色,東側尚屬完整;鐵皮牆壁受燒變色且扭曲變形;水泥牆壁上部受煙燻黑,下部未受燒損;鐵捲門受燒變色且扭曲變形;貨架上瑜珈墊其表面塑膠布部分燒熔燒失,內部瑜珈墊尚屬完整;地板處瑜珈墊未受燒損;水泥地板掉落些許燃燒後殘跡及些許積水。 4.雨遮資源回收區:鐵皮雨遮部分受燒白,部分受煙燻黑;地面物品部分受煙燻黑,部分表面塑膠配件受燒熔;地板處掉落些許燃燒後殘跡。 5.廁所:東側南面瓷磚牆壁部分剝落,東側北面瓷磚牆壁大部分剝落;水泥屋頂部分受燒白,部分受煙燻黑;鋁窗受煙燻黑,玻璃並未受燒破;瓷磚牆壁及小便斗均受煙燻黑,小便斗塑膠配件受煙燻黑且輕微軟化變形;塑膠門上部受燒變色,下部受煙燻黑,且輕微軟化變形。 2 倉庫 1.屋頂:鐵皮屋頂受燒變色、扭曲變形且消防搶救後幾乎已完全倒塌、拆除;屋頂金屬橫樑受燒後往西側倒塌。 2.牆壁:西側鐵皮牆壁受燒變色、扭曲變形且消防搶救後幾乎已完全倒塌、拆除,東側鐵皮牆壁受燒變色且部分扭曲變形;西側磚牆消防搶救後部分倒塌,東側磚牆上部受煙燻黑、下部未受燒損;西側入口處水泥牆壁燒損痕跡呈現由外往內漸高之「↖」斜昇火流痕跡;牆壁木質角材尚有些許殘留,受燒細且碳化龜裂。 3.地板:堆高機消防搶救後翻覆,其車體尚殘留有許多白色塗料;消防搶救破壞後地板處有著許多扭曲變形的鐵皮浪鈑、磚塊、燃燒後殘跡及積水,幾乎已無法辨識原貌。 3 熱壓包裝廠房 1.外觀:東側鐵皮牆壁、金屬雨遮及鐵捲門均未受燒損;北側東面水泥牆壁部分受燒變色,北側西面水泥牆壁尚屬完整;北側東面窗戶玻璃部分受燒破,北側西面窗戶玻璃並無受燒破;消防水帶箱受燒變色;牆角處2個金屬桶,受燒變色且本體膨脹部分裂開。 2.研發區:輕鋼架天花板、日光燈、水泥牆壁、窗戶、瑜珈墊材料、紙箱、電器、機器、傢俱及水泥地板均未受燒損。 3.儲存區:輕鋼架天花板、日光燈、水泥牆壁、瑜珈墊材料、紙箱、木棧板及水泥地板均未受燒損。 4.原料區:屋頂、日光燈、鐵皮牆壁、堆疊原料、棧板、架子、金屬桶、機器及水泥地板均未受燒損。 5.熱壓區:屋頂、日光燈、鐵皮牆壁、原料、木棧板、金屬桶、機器及水泥地板均未受燒損。 6.包裝區:北側窗戶玻璃部分受燒破,南側窗戶未受燒損;輕鋼架天花板、日光燈丶水泥牆壁、瑜珈墊材料、紙箱、電器、傢俱及水泥地板均未受燒損。 4 出片廠房 1.外觀: ①北側東面鐵皮牆壁受燒變色、扭曲變形且大部分倒塌,北側西面鐵皮牆壁受燒變色、扭曲變形且部分倒塌;緊鄰隔壁廠房東側鐵皮圍牆部分受燒變色,緊鄰隔壁廠房西側鐵皮圍牆未受燒損;緊鄰隔壁廠房東側地板處木棧板受燒後部分碳化龜裂,緊鄰隔壁廠房西側地板處木棧板未受燒損。 ②南側東面鐵皮屋頂消防搶救後幾乎已完全倒塌、拆除,南側西面鐵皮部分扭曲變形;南側東面H型鋼柱受燒變色、軟化變形且往建築物內部倒塌;南側東面鐵皮牆消防搶救後幾乎已完全倒塌、拆除,南側西面鐵皮牆壁部分受燒變色、部分尚屬完整;南側地板處許多瑜珈墊泡棉殘跡、金屬桶殘跡及許多已無法辨識殘跡。 2.出片廠房之配電室及鍋爐室受燒情形: ①配電室:東側鐵皮屋頂輕微受燒變色,西側鐵皮屋頂、日光燈及懸卦式滅火器均未受燒損;東側鐵皮牆壁受燒變色且輕微扭曲變形,西側鐵皮牆壁受煙燻黑;南側東面矽酸鈣板牆壁少許受燒變色,南側西面矽酸鈣板牆壁輕微受煙燻黑;配電機器上部受燒變色,下部未受燒損;地板掉落少許燃燒後殘跡,地板處木棧板、金屬桶、抹布、繩索、塑膠箱及水泥地板均未受燒損。 ②鍋爐室:金屬天花板部分受燒變色;北側東面矽酸鈣板牆壁部分受燒變色,北側西面矽酸鈣板牆壁未受燒損;西側鐵皮牆壁未受燒損;鍋爐本體部分變色;地板處管路、配件、塑膠椅及水泥地板均未受燒損。 3.出片廠房受燒情形: ①屋頂:東側鐵皮屋頂受燒白、嚴重扭曲變形且幾乎已完全倒塌,西側鐵皮屋頂受煙燻黑且大部分尚存;屋頂金屬樑受燒後往東側倒塌。 ②東側塑膠桶大部分燒熔燒失,西側塑膠桶部分燒熔燒失;東側金屬控制部受燒後部分呈金屬原色鐵青色、部分呈白色塗料色,東側下部金屬門受燒後掉落,其餘下部3個金屬門尚存。 ③牆壁:南側東面鐵皮牆壁消防搶救後幾乎已完全倒塌、拆除,南側西面鐵皮部分倒塌、拆除;北側東面鐵皮牆壁受燒變色、扭曲變形且大部分倒塌。北側西面鐵皮牆壁受燒變色、扭曲變形且部分倒塌;東側北面鐵皮牆壁H型鋼柱受燒後往南側倒塌;東側南面鐵皮牆壁消防搶救後幾乎已完全倒塌、拆除;西側H型鋼柱受燒變色且輕微扭曲變形情形,東側H型鋼柱受燒變色且嚴重扭曲變形;電源總開關箱設置於南側中段附近鐵皮牆壁上,受燒損嚴重,內部無熔絲開關已無法辨識ON、OFF或跳脫情形;南側尚存之鐵皮牆壁殘跡,係鐵皮浪鈑、H型鋼柱、C型鋼樑及磚牆矮牆建造而成,鐵皮浪鈑本體設有溝渠小縫隙,小物品(如高溫熔融金屬火星)可經由該縫隙掉落於磚牆矮牆外部;南側中段處出入口東面H型鋼柱受燒後部分呈金屬原色鐵青色,西面Ⅱ型鋼柱下部受煙燻黑、上部呈白色塗料色。 ④2部天車,其中1部消防搶救後已破壞、拆除;尚存之天車其H型鋼樑受燒後往南側傾倒,H型鋼樑南側部分呈鏽蝕色、北側受煙燻黑。 ⑤連續網室發泡作業線東側南面H型鋼柱受燒後呈金屬原色鐵青色,東側北面H型鋼柱尚留有許多白色塗料。 ⑥東南側地板處生產機器塑膠配件已完全燒熔燒失,西面金屬骨架受燒後呈金屬原色鐵青色、東面金屬骨架尚留有許多白色塗料;東側南面H型鋼柱呈現由往東漸高之「↖」斜昇火流痕跡。 ⑦東南側地板處落許多鐵皮屋頂殘跡、鐵皮牆壁殘跡及許多已無法辨識原貌殘跡。 4.出片廠房外部東南側受燒情形: ①鐵皮牆壁受燒後、消防搶救後,幾乎已完全倒塌、拆除,僅剩少許殘跡殘留;H型鋼柱受燒後部分呈鏽蝕色,部分呈金屬原色鐵青色,嚴重扭曲變形且往外部傾倒;鐵皮浪鈑殘跡受燒後部分呈鏽蝕色,部分呈金屬原色鐵青色且金屬變性脆化;矮牆磚塊受燒後大部分往外部掉(倒)落。 ②地板處些許鐵皮牆壁殘跡、瑜珈墊泡棉殘跡、金屬桶殘跡、矮牆磚塊殘跡及許多已無法辨識原貌殘跡。 【附表二】 位置 受燒情形 臺南市○○區○○街000號(毅承股份有限公司) 1、外觀:西側鐵牆壁、塑膠採光罩、鐵捲門、金屬雨遮、車棚及木棧板均未受燒損;南側鐵皮牆壁部分受燒變色,南側塑膠採光罩部分燒熔燒失,南側窗戶玻璃部分受燒破。 2、鋼鐵作業區:北側鐵皮牆壁、北側塑膠採光罩、北側窗戶及北側鐵捲門均未受燒損;南側塑膠採光罩部分燒熔燒失,南側窗戶玻璃部分受燒破,南側鐵皮牆壁尚屬完整;屋頂、天車、機器、貨物及水泥地板均未受燒損。 3、木工區:南側鐵皮牆壁少部分受燒變色,北側鐵皮牆壁未受燒損;鐵皮屋頂、探照燈、鐵捲門、工具、木頭材料及水泥地板等均未受燒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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