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86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556號

妨害公務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周紹武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勝賢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74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勝賢犯侮辱公務員罪,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審酌被告陳勝賢因自身交通違規為警攔查,心生不滿,竟出言辱罵依法執行公務之警員,所為侵害公務行為之尊嚴,且被告犯後於警詢及偵查中仍否認犯行,至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始具狀坦承犯行,並檢附其與員警盧永耀所簽和解書到院,犯後態度反覆;兼衡其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坤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紹武

               書記官 卓博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
然侮辱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7487號
  被   告 陳勝賢 男 OO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勝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8時43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
    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臺南市中西區忠義路二段與中正路
    口時,因安全帽帽帶未扣,為執行交通稽查勤務之警員盧永
    耀發覺;嗣於同日8時44分許,經警員盧永耀在忠義路二段
    與民權路口予以攔停。詎陳勝賢明知盧永耀身著警服,為依
    法執行公務之警員,竟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以「你真的有
    夠機歪」辱罵盧永耀,以此方式當場侮辱依法執行職務之公
    務員,足以貶損盧永耀之名譽與公權力之威信(其涉犯公然
    侮辱罪嫌部分未據告訴),旋為警當場逮捕。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陳勝賢矢口否認有妨害公務犯行,辯稱:其沒有惡
    意,其認為沒有犯法,警員不聽其解釋,其就走到旁邊說算
    其倒楣,雞巴,警員站其旁邊就說錄到了,但其並非針對警
    員,未正面面對警員等語。惟查,上開犯罪事實,有本署檢
    察官勘驗筆錄、警員盧永耀製作之職務報告及其配戴之密錄
    器錄影畫面譯文各1份、密錄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4張、錄影
    畫面檔案光碟1張在卷可憑,足認被告所辯乃卸責之詞,顯
    不足採,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第1項侮辱公務員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3  日
                              檢  察  官  吳  坤  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吳  慧  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