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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07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李俊彬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白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7496號、第8115號、第86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白蘭犯如附表「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

一、陳白蘭為供自己使用或食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趁店員不注意之際,以徒手自展示架上拿取之方式,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物得逞。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王思婷、證人宋泓毅之陳述相符,並有刑案現場照片(含監視錄影翻拍照片)、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電子發票證明聯及銷貨明細表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均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犯上開五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二)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反以竊取之方式獲取所需,法治觀念顯有偏差,且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意識;兼衡其年紀、素行(前有因案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紀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智識程度(國中學歷)、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與被害人無特別關係、犯罪動機、目的、方法、坦承犯行之態度、竊取財物之種類及價值,以及被害人取回被竊物品後,被告均已照價買回(電子發票證明聯、銷貨明細表、贓物認領保管單、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查)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乃因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成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式,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本院審酌被告所犯上開五罪之犯罪類型、時間、動機、目的及方法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事後亦照價買回所竊物品,堪認有悔過之意,經此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2年。

三、被告所竊得之物,均已合法發還予被害人,之後被告亦照價買回,爰不宣告沒收之。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涵予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李俊彬

書記官 李俊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
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時間  (民國) 地點 竊得物品 (價值:新臺幣) 罪名與宣告刑  一 113年2月11日16時22分許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5樓「歐都納股份有限公司」專櫃 歐都納羊毛保暖雙面帽1頂(價值約950元) 陳白蘭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二 113年2月11日16時43分許 同上 歐都納羊毛帽1頂(價值約1,150元) 陳白蘭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三 113年2月11日17時43分許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地下二樓超市(美麗市場) 磯島海苔佃煮海苔醬2罐(價值共約390元) 陳白蘭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四 113年2月14日15時14分許  同上 福義軒椒麻餅1包(價值約175元) 陳白蘭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五 113年2月14日16時59分許  同上 福義軒椒麻餅1包、日清醬油杯麵1杯(價值各約175元、99元) 陳白蘭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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