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2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15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吳臺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13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臺平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156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臺平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吳臺平恣意竊取他人所有之物,實有不該;復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且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失,告訴人亦不再追究,有和解書1份為憑(見本院卷第5頁),暨其為高職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警卷第3頁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為證,其因一時失慮犯下本案竊盜犯行,復於犯後坦承不諱,尚有悔悟之心,並考量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堪信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論罪科刑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綜上考量,本院認對被告所科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四、未扣案之奇異果4盒,核屬被告本案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 惟被告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已支付價金完畢,業如上述,是被告此舉,已足以剝奪其犯罪所得,顯可達沒收制度之立法目的,如再予宣告沒收,將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追徵。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慶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翊學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5628號被 告 吳臺平 男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號00樓之0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臺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3年4月10日8時46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上高級水果行」(址設臺南市○區○○路000號), 徒手竊取紐西蘭黃金奇異果4盒(價值共新臺幣【下同】480元)得手,未結帳逕自騎乘上開機車離去。嗣經店員發現有異、告知店長謝忠衛,謝忠衛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謝忠衛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臺平於警詢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謝忠衛於警詢中指訴情節相符,並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現場照片2張、現場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及車牌辨識系統擷取畫面共5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 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嫌。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竊得之奇異果4盒(共480元)屬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請依法宣告沒收之,並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諭知追徵其價額。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檢 察 官 黃 慶 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書 記 官 楊 芝 閩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