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21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04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鄭柏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18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柏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撤緩偵字第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柏笙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共二罪,各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以及適用的法律,都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的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參考檢察官原先緩起訴所要求被告繳交國庫之金額,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欽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庭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撤緩偵字第95號被 告 鄭柏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柏笙為沅笙工程行之實際負責人(名義負責人為其不知情 之胞妹鄭羽珊),負責營業項目承攬、派工施作及驗收請款 等工作,係從事業務之人。緣臺南市柳營區公所(下稱柳營 區公所)於民國000年00月間公告辦理「111年度柳營火車站 周邊及公園清潔維護工作」開口契約採購案(下稱該標案),嗣由沅笙工程行於110年12月29日,以新臺幣975,450元得標。依該標案契約規定:履約程序係由沅笙工程行派工每日就柳營公兒三、中埕里鄰公園、櫻花滯洪池等3個公園及每週1至3日就柳營火車站周遭,進行環境清潔維護、花草修剪及 廁所清潔等工作;驗收程序係採書面驗收,沅笙工程行須拍攝火車站前花台、停車場及公園等工作地點施作前、中、後之照片(應顯示拍攝日期)至少8份,於每月5日前備文將施作照片、公兒三廁所每日檢查紀錄表、柳營火車站前花台、停車場及公園環境每日清潔紀錄表、公兒三廁所每日清潔出勤紀錄表及每日工作出勤紀錄報表等履約證明文件報請柳營區公所驗收付款。詎鄭柏笙未依規定如實拍攝書面驗收所需之施作照片,竟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將其先前 拍攝之施作照片電子檔,以電腦修改施作日期後,列印如附表所示畫面含有不實施作日期之照片39張,作為111年5月份、同年8月份履約證明文件,分別於111年6月6日、同年9月2日函請柳營區公所書面驗收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柳營區公所書面驗收管理之正確性。嗣因臺南市政府主計處於業務查核時發現有異,始悉上情。 二、案經柳營區公所告發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鄭柏笙於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鄭羽珊於偵訊中之證述相符,並有柳營區公所告發函文、「111年度柳營火車站周邊及公園清潔維護工作」開口契約 採購契約、補充說明書、決標公告、沅笙工程行於111年6月6日、同年9月2日報請柳營區公所書面驗收之函文、如附表 所示畫面含有不實施作日期之照片39張、柳營區公所補充說明函文、書面驗收及付款紀錄等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2次行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 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其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請不另論罪。被告分別於111年6月6日、 同年9月2日將上開不實文書函請柳營區公所書面驗收而行使之,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檢 察 官 洪 欣 昇 附表(參照他字卷第64頁統計表): 照片編號 施作地點 證據出處 行使方式 1至3 公兒三公園 他字卷第65頁至69頁 作為111年5月份履約證明文件,於同年6月6日報請柳營區公所書面驗收而行使之。 4至6 公兒三公園 他字卷第70頁至74頁 同上 7至9 公兒三公園 他字卷第75頁至79頁 同上 10至12 公兒三公園 他字卷第80至第84頁 同上 13至15 公兒三公園 他字卷第85至第89頁 作為111年8月份履約證明文件,於同年9月2日報請柳營區公所書面驗收而行使之。 16至18 柳營火車站週邊 他字卷第90至第94頁 作為111年5月份履約證明文件,於同年6月6日報請柳營區公所書面驗收而行使之。 19至21 柳營火車站週邊 他字卷第95至第99 同上編號16至18 22至24 柳營火車站週邊 他字卷第100至第104 同上編號16至18 25至27 柳營火車站週邊 他字卷第105至第109 同上編號16至18 28至30 柳營火車站週邊 他字卷第110至第114 同上編號16至18 31至33 櫻花滯洪池廁所 他字卷第115至第119 同上編號16至18 34至36 櫻花滯洪池廁所 他字卷第120至第124 同上編號16至18 37至39 櫻花滯洪池廁所 他字卷第125至第129 作為111年8月份履約證明文件,於同年9月2日報請柳營區公所書面驗收而行使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