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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387號

違反藥事法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高如宜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世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338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世中犯過失輸入禁藥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3項、第1項之過失輸入禁藥罪。爰審酌被告疏未注意,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輸入禁藥,損及我國藥品衛生管理之完整性,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兼衡輸入之數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藥事法所規範之禁藥,且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依卷內資料,復無證據可資證明上開扣案物業經行政機關沒入銷燬,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如宜

                書記官 廖庭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藥事法第82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億5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藥品名稱 數量 1 鹽酸取美他嗪片 240顆 2 多烯磷脂醯膽鹼膠囊 600顆 
附件:(除以下引用者外,其餘省略)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3895號
  被   告 李世中 男 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
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世中本應注意如附表所示之藥品,須經衛生福利部查驗登
    記,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輸入,如未經核准而擅自輸
    入,即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禁藥,不得任意輸
    入,且依其智識及經驗,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
    及此,於民國113年2月2日前之某日,委託某不詳中國大陸
    籍男子為其購買前開藥品後,再由不知情之璟赫國際運通有
    限公司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下稱臺北關)報運進口快遞貨
    物1批(簡易申報單號碼:CX 130T8Z72K1號、主提單號碼:0
    00-00000000號,分提單號碼:000000000000號),並於113
    年2月2日將上開藥品輸入至臺灣。嗣經臺北關關員開箱查驗
    前開貨物,並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函覆應以藥品列
    管後,始查悉上情。案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高雄分局
    報告偵辦。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高雄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世中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並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刑事案件移送書、進口快遞貨物
    簡易申報單、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通關疑義暨權衡機關答覆聯絡單、個
    案委任書及包裹照片等件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
    相符,是被告上開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3項、第1項過失輸入禁藥
    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檢 察 官 謝 旻 霓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張 育 滋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藥事法第82條第3項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 2 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7 年以上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
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2條第1項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 2 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7 年以上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
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藥品名稱 數量 1 鹽酸取美他嗪片 240顆 2 多烯磷脂醯膽鹼膠囊 600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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