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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940號

侮辱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郭千黛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麗鄉

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31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麗鄉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甲)之記載。

二、核被告陳麗鄉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又被告於密接時間內,接續在告訴人陳薇予臉書留言以文字辱罵之行為,係基於單一之行為決意,其先後數次文字侮辱,乃為達成其同一犯罪之各個舉動,事實上有不可分離之密接關係,而持續侵害同一法益,依社會通念,應包括地評價為一行為。

三、本院審酌被告僅因對告訴人不滿,竟以足以貶抑人格及社會評價之文字對告訴人侮辱,使告訴人之人格尊嚴及社會形象受損,行為實屬不當;並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侮辱之方式、犯罪時所受之刺激、與告訴人之關係,暨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犯罪後否認犯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千黛

               書記官 魏呈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
下罰金。
(附件甲)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177號
  被   告 陳麗鄉 女 7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麗鄉係陳薇予之姑姑。陳麗鄉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7時許
    ,在臺南市○○區○○○街000號,以手機連結網際網路,瀏覽陳
    薇予之臉書個人網頁(暱稱「陳櫻桃」)後,基於公然侮辱
    之犯意,留言附件1、2所示之文字辱罵陳薇予,藉此貶低其
    之人格尊嚴及社會地位,足以毀損陳薇予之名譽、人格及社
    會評價。
二、案經陳薇予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報告臺灣高
    雄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核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陳麗鄉固坦承於上揭時、地有為附件1、2所示之文字之
    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妨害名譽之犯行,辯稱:告訴人的父
    親過世時,交待我要讓告訴人完成大學學業,但告訴人卻漠
    然置之,後來我看到告訴人在臉書留言附件3、4所示的文字
    ,剛好告訴人的姊姊有意出售與告訴人共同繼承的土地,委
    託我去調閱地籍資料,我赫然發現該土地竟然有設定抵押權
    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68萬元、168萬元,我問告訴人,告
    訴人竟然表示該土地的權狀在她的前男友手中,我才會留言
    附件1所示的文字,又告訴人的網友對我表示附件5所示的文
    字,我才會引述該人的話,留言附件2所示的文字云云。惟
    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指訴綦詳,並有網頁截圖在
    卷可佐。復按公然侮辱罪,係指對他人公然為非屬指摘具體
    事實之「抽象」謾罵或嘲弄,致使他人在精神、心理感受到
    難堪或不快,足以貶損他人之感情名譽者而言,查被告在不
    特定多數人可瀏覽之「陳櫻桃」臉書個人網頁,以「不是正
    常人」、「異類」、「陳家敗類」等語辱罵他人,依現行一
    般社會通念,已足以貶損他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並使人感
    到難堪,顯屬侮辱之言語,且自被告辱罵前開穢語之整體過
    程及背景情況以觀,亦足認被告係針對告訴人謾罵,應屬攻
    擊性之言詞,被告所辯尚難採憑。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
    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檢  察  官 林  朝  文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  記  官  王  柔  驊
附件1
不是正常人,沒父沒母管教,異類,見笑,好自為之,不要再po
這種文章,家族見笑
附件2
你可有拿到文憑,去問陳櫻桃我是誰,他是陳家敗類,你們物以
類聚,快去挖你奶奶的墳
附件3
雖然好懷念以前每天混在一起
喝到中午的日子
以前我們怎麼那麼瘋
還有每天打牌的日子
附件4
當鋪25
信用卡10
車貸一個月三萬多
信貸8千多
機車車貸還好5660
怎麼這麼快…
看還需要什麼資料
那這樣那336的貸款會到我身上嗎?
他們都不會有報應的嗎……
(略)
嗯好
對不起 是我太笨 搞這些
我最近真的壓力很大 我還欠姐十萬
但我真的一毛錢都還不出來
我還欠當舖錢
這個月兩台車貸信貸信用卡全部沒繳
(略)
要回來
要回來什麼?
但我一毛錢都沒有拿到
賣掉的話 我土地一半的錢有辦法抵掉336嗎
土底值多少錢?
附件5
張詠翔
長輩跟品行德行無關,如果長輩就可以說話如此無禮,我挖我奶
奶墳請他跟您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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