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47號
- 抗告人
- 余明雄
- 即受刑人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明疑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10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前段、第40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余明雄因盜匪案件向本院聲明疑義,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1日以113年度聲字第1247號裁定駁回其聲明。上開裁定正本已於同年7月18日送達被告執行之高雄監獄,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參(本院卷第45頁)。,被告之抗告期間應自裁定正本送達翌日即同年7月19日起算抗告期間10日後,抗告期間於同年7月28日屆滿,惟被告遲至同年7月29日始具狀提起抗告,有刑事抗告狀上之收狀戳章為憑,顯已逾法定抗告期間,揆諸前揭說明,其抗告逾期而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